老人去世了,但很多事還沒辦,戶口登出有限制嗎?要多長時間

2021-03-05 08:34:03 字數 4224 閱讀 6883

1樓:匿名使用者

老人去世戶口登出城市是需要在葬前進行登出;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有規定,老人去世的,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登出戶口;

二,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3樓:芒果

這個不是很嚴要求的,時間長點短點都不會有太大影響。但還是辦完全喪事後在覺得想辦時即辦吧,因還涉及到喪葬費的認領與申辦。

4樓:鄭邦典

沒有,有死亡證明隨時可以

人去世了後,有沒有規定多少時間內要登出戶口和身份證?

5樓:中顧法律網

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 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 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 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6樓:杰倫式閃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民死亡的,應在一個月內登出戶口。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8樓:匿名使用者

失蹤三個月登出戶口,人死亡後親屬拿死亡證明可銷戶,

9樓:氤氳成迷

這個肯定是要規定了,等你忙完了家務事以後就要去登出

10樓:小喜

這個沒有明確的要求,你可以依據自己的時間去辦理。

11樓:死就好

不要去,如果本村不知道還能享受村內福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大哥的事啊一會聊,先人後己9

人死後必須在多長時間內登出戶口,如果不登出戶口的話會怎麼樣?有什麼後果?請有關專業人士回答。謝謝了

13樓:樓主的老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公民死亡後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登出登記手續。

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標註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登出登記手續。

申報義務人拒絕或拖延登出死亡公民戶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戶口所在村委、居委確認並出具死亡證明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強制予以辦理死亡公民戶口登出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銷戶口手續

1、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持死亡醫學證明、火化證、死亡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登出戶口。

2、公民辦理出國境定居登出戶口的,需持公安外事部門出具的登出戶籍關係通知單、《居民戶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口。

3、公民回國定居的需持本人護照或者省公安廳批准定居的證明、市局的落戶通知書、原戶口所在地登出戶口證明、恢復戶口手續。

14樓:哎喲

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不登出就會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假報戶口的;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15樓:華律網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公民死亡後,如未辦理死亡證明有如下一些影響:1、如果沒有死亡證明,不能開始繼承遺產2、如未開具死亡證明,會影響配偶再婚的關係。3、如未開具死亡證明,可能會影響保險金相關辦理和銀行取款等問題。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六條的規定:

1、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群、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2、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公民死於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群、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3、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登出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出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登出死亡公民戶口。

很多人貪圖去世人員的退休金、保險金或低保補貼和軍烈屬補貼而不銷戶,這種行為一旦查出,除收繳已領款項,還將按詐騙公私財物罪問責。

17樓:不是苦瓜是什麼

《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不按規定及時登出戶口,將造成公安機關的人口資訊資料庫內的無效人口資訊積聚,影響人口統計資料的準確性,進而影響到**的巨集觀決策,不利於社會管理。

公民死亡後,如其家人不及時辦理戶口登出手續,將影響到諸如保險金領取、遺產繼承、銀行取款之類一些事務的正常辦理,等等。

戶口登出是個法律概念,是戶口管理中的具體表現,包括因失蹤而宣告死亡戶口登出登記和死亡辦理戶口登出登記。

戶是由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戶內必需有人才能稱為戶,人是戶的生命實體,而人又是以口為計量單位的。我們平時所說的戶口,既包括家庭戶的戶口,也包括集體戶的戶口。但是,戶口登記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人與地址相結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的登記,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戶。

18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不登出不能火化,這是個要命的問題,現在做的不夠人性化,好多登出後用身份證辦的業務,都需要公正關係再去辦理,非常麻煩。

19樓:手機使用者

2、非正常死亡人員型別。對因交通、溺水、火燒等各種事故和服毒、自殺、他殺等刑事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人員的,由公安部門出具火化介紹信,到縣殯儀館辦理火化手續,其親屬按規定的時間內到所轄區派出所辦理戶口登出手續。望採納,謝謝~ 追問:

如果不按規定的時間內登出戶口的話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回答: 不按規定及時登出戶口,將造成公安機關的人口資訊資料庫內的無效人口資訊積聚,影響人口統計資料的準確性,進而影響到**的巨集觀決策,不利於社會管理。

公民死亡後,如其家人不及時辦理戶口登出手續,將影響到諸如保險金領取、遺產繼承、銀行取款之類一些事務的正常辦理,等等。 ゆりか 的感言: 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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