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倫理學保密範疇,醫學倫理學的主要問題

2021-03-04 09:20:47 字數 5204 閱讀 4821

1樓:海鷗的大覺醒

一、不傷害

不傷害原則指在診治過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損傷,這是醫務工作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般地說,凡是醫療上必需的,屬於醫療的適應證,所實施的診治手段是符合不傷害原則的。相反,如果診治手段對病人是無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而有意或無意的強迫實施,使病人受到傷害,就違背了不傷害原則。

不傷害原則不是絕對的,因為很多檢查和**,即使符合適應證,也會給病人帶來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傷害。如腫瘤的化療,雖能抑制腫瘤,但對造血和免疫系統會產生不良影響。臨床上的許多診斷**具有雙重效應。

如果一個行動的有害效應並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應,而是間接的、可預見的。如當妊娠危及胎兒母親的生命時,可進行人工流產或引產,這種挽救母親的生命是直接的、有益的效應,而胎兒死亡是間接的、可預見的效應。

臨床上可能對病人造成傷害的情況有:醫務人員的知識和技能低下;對病人的呼叫或提問置之不理;歧視、侮辱、謾罵病人或家屬;強迫病人接受某項檢查或**措施;施行不必要的檢查或**;醫務人員的行為疏忽、粗枝大葉;不適當地限制約束病人的自由;威脅或打罵病人;拒絕對某些病人提供醫療照護活動,如艾滋病病人等;拖拉或拒絕對急診病人的搶救等。對此,醫務人員負有道德責任,應該避免發生。

不傷害原則與其他原則衝突的情況。第一,不傷害原則與有利原則的衝突。如一足部有嚴重潰瘍的糖尿病病人,經**病情未減輕,有發生敗血症的危險,此時為保住病人的生命而需對病人截肢。

表面上看,這樣做對病人將造成很大的傷害,但是為了保全病人的生命,這樣做是符合有利原則的,因為,「兩害相權」要取其輕。第二,不傷害原則與公正原則的衝突。如在稀有衛生資源的使用上,一個病房有四個腎衰病人同時需要腎移植,但因腎源有限,不可能使每個需要的人都得到,只能按公正原則進行病人選擇,未得到腎的病人在身心上將受到傷害,這是不傷害原則和有利原則同時與公正原則相沖突的情況。

第三,不傷害原則與尊重原則的衝突。這多表現為醫務人員為尊重患者的自主性而無法選擇使病人不受到傷害的醫療行為。

二、有利

有利原則是指醫務人員的診治行為以保護病人的利益、促進病人健康、增進其幸福為目的。

有利原則要求醫務人員的行為對病人確有助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病人的確患有疾病;醫務人員的行動與解除病人的疾苦有關;醫務人員的行動可能解除病人的疾苦;病人受益不會給別人帶來太大的損害。

有利原則與其他原則的衝突。第一,有利原則與不傷害原則的衝突。醫務人員的行為,往往不單純給病人帶來益處且常常伴有***,此時有利原則要求醫務人員權衡利害,使醫療行為能夠得到最大可能的益處,而帶來最小可能的危害。

在人體實驗中,受試者可能並不得益,而且很可能受到傷害,然而這種實驗對其他大量的病人、對社會、乃至下一代有好處,即有利於社會大多數人。第二,有利原則與自主原則的衝突。當醫務人員合乎科學的選擇與病人的自主決定不一致,一般多以病人有其特殊原因(如經濟原因或情感方面的原因等)引起,如某孕婦若繼續妊娠將對健康很不利,但孕婦出於某種原因抱一線希望要把孩子生下來,這就使醫生基於有利原則勸孕婦終止妊娠的決定與孕婦的自主決定產生矛盾。

第三,有利原則與公正原則的衝突。這可見於上述不傷害原則與公正原則的衝突的論述,而且用在這裡更恰當。

三、尊重

尊重原則是指醫務人員要尊重病人及其做出的理性決定。

醫務人員尊重病人的自主性絕不意味著放棄自己的責任,必須處理好病人自主與醫生之間的關係。尊重病人包括幫助、勸導、甚至限制患者進行選擇。醫生要幫助患者選擇診治方案,必須向患者提供正確,易於理解,適量,有利於增強病人信心的資訊。

當患者充分了解和理解了自己病情的資訊後,患者的選擇和醫生的建議往往是一致的。當患者的自主選擇有可能危及其生命時,醫生應積極勸導患者做出最佳選擇。當患者(或家屬)的自主選擇與他人或社會的利益發生衝突時,醫生既要履行對他人、社會的責任,也要使患者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對於缺乏或喪失選擇能力的患者,如嬰幼兒和兒童患者、嚴重精神病和嚴重智力低下等患者,其自主選擇權由家屬或監護人**。

四、公正

醫療公正係指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具有平等合理享受衛生資源或享有公平分配的權利,享有參與衛生資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權利。在醫療實踐中,公正不僅指形式上的公正,更強調公正的內容。如在稀有衛生資源分配上,必須以每個人的實際需要、能力和對社會的貢獻為依據。

醫學倫理學的主要問題

2樓:睞銓梀疩輾嚌飛

①健康和疾病的概念。這在規定醫療範圍和醫務人

員的義務中起重要作用。如果健康的概念比較寬,醫療保健的範圍就會更大,醫務人員的責任也就會更多。世界衛生組織所下的健康定義包括身體、精神和社會方面的完全良好。

許多人認為這個定義過於寬泛,會使醫療衛生的範圍過大,社會不勝負擔。較窄的健康定義僅包括身體和精神上的良好,或僅限於身體上的良好。另一個健康定義把健康規定為沒有疾病,據此醫療範圍限於消除和控制疾病。

關於疾病,有自然主義定義和規範主義定義之爭。自然主義定義強調疾病是偏離物種組織結構中的自然功能,與價值無關。規範主義定義強調疾病是對社會規範的偏離,與價值有關。

如手淫、同性戀等是否疾病,與社會規範和價值有關。

②醫患關係。醫患關係涉及醫學倫理學許多基本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病人的權利和醫生的義務問題。提出過種種醫患關係的倫理學模型。

傳統的醫學倫理學強調醫務人員所做的一切必須有利於病人,而不管病人的願望如何,這是家長主義模型。後來在西方,隨著民權運動的發展,更強調尊重病人的意見,這是自主模型。有人正在設法把二者統一起來。

另外,仿照商品交換關係提出過的契約模型,把醫患雙方看作商品交換中的平等夥伴,雙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護,但是醫患關係的信託性質超越了商品交換關係,不能為契約模型所包容,而且醫患雙方在擁有醫學知識方面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對醫務人員行為的道德評價有三條標準: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規定;是否符合公認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規則;是否是一個高尚品德的人。

病人則有獲得基本醫療的權利、自我決定的權利、知情同意的權利以及隱私保密的權利。

③生殖技術。人工授精、體外授精、**母親等生殖技術給人類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起一系列概念、倫理學和法律問題。生殖技術使人把戀愛、**與生殖、生育分開,這是否會削弱家庭的神聖紐帶?

通過人工授精把有第三者參與的合子引入婚姻關係,是否會破壞家庭的基礎?供體精子人工授精育成的孩子具有什麼法律地位?供精是否應該檢查、限制次數、保密和商業化?

體外受精中胚胎的倫理學和法律地位是什麼?對人類胚胎的研究應否控制?是否應該在法律上禁止**母親?

在人工生殖技術中,一個孩子可能既有提供遺傳物質和發育環境的父母,也有養育他的父母,那麼誰是他在倫理學上和法律上擁有義務和權利的雙親?是否應該禁止在產前進行性別選擇?這些問題的討論往往要求在政策和法律上作出相應的決定。

④生育控制。避孕、人工流產和絕育等也是使戀愛、**與生殖生育分離的技術,因此遭到宗教或非宗教權威的反對。另一方面,對智力嚴重低下者以及嚴重的精神病人是否應該實行強制絕育,也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

如果認為在倫理學上可以為生育控制技術辯護,則又有一個如何辯護的問題:是因為當事人擁有就生殖問題作出自我決定的權利,還是因為婚姻、生育是他人和社會無權干涉的隱私問題?對人工流產的討論又引起另一個問題:

胎兒是不是人,以及人是從何時開始的問題。人是從受精之時開始,從胎動開始,從出現腦電波開始,從可以在體外存活開始?只要具備23對染色體就是人,還是人必須是有自我意識並與他人發生一定社會關係?

有些國家規定不準在胎兒進入可存活期後實行人工流產,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要求流產是否允許?在晚期人工流產問題上,胎兒、母親、家庭、社會、醫務人員的價值或利益發生衝突時如何處理,是一個至今使醫務人員感到為難的問題。

⑤遺傳和優生。產前診斷、遺傳學檢查,遺傳學篩選、遺傳諮詢、基因**、基因工程等技術有利於人們及早發現遺傳性疾病,但這些技術引起了這種檢查和篩選是否可以強制進行、是否應該限制嚴重遺傳病患者的婚育、遺傳資訊是否應該保密、遺傳諮詢服務是否應該免費以及這些技術帶來的利害得失如何權衡等倫理問題。應用遺傳學技術減少遺傳病患者的人數、改進人口質量,又如何在目的和方式上與納粹德國提倡的所謂優生運動相區別?

⑥死亡和安樂死。由於生命維持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醫務人員可以使不可逆昏迷的腦死亡病人和持續性植物狀態的人繼續維持其生物學生命,但他們永遠失去了意識和運動能力。這使得人們感到有必要重新考慮死亡概念和重新給死亡下定義的問題。

許多國家已在法律上認可腦死亡概念。但腦死亡概念是全腦死亡概念。熱烈爭論的問題是:

大腦皮質業已死亡但腦幹仍然活著的持續性植物性狀態者是否已經死亡?另一方面,無腦兒是否能算是人?這裡講的死亡是人的死亡,所以死亡概念又與什麼是人的概念密切聯絡。

如果認為腦死亡者、植物人和無腦兒都已死亡,則不對他們進行**或採取措施結束其生命都不屬於安樂死的範圍。安樂死的倫理學問題是醫學倫理學討論得最活躍和爭論得最激烈的一個問題。自願的被動安樂死,即根據臨終病人的要求不給他或撤除**,已為許多國家的法律所承認,無行為能力的病人也可由**人作出決定。

但在可以不給或撤除的**中是否包括人工給水和喂飼,仍有不同的意見。分歧較大的是主動安樂死問題,這主要是因為對結束病人生命的主動行動與不給、撤除**的被動行動之間是否有性質區別,尚有不同意見。在主動安樂死的情況下,死亡的原因是疾病,還是行動,以及採取行動的人是出乎善意,還是出乎惡意,這也難以斷定。

安樂死也涉及對嚴重殘疾新生兒的處理,即應根據哪些標準作出決定以及應該由誰來作出決定等問題。反對安樂死既可從道義論觀點出發,也可從後果論觀點出發,如認為,安樂死是殺死無辜的人,安樂死可能對醫務人員的道德責任感和醫學的發展起消極作用。

⑦醫療衛生資源分配和衛生政策。資源分配包括巨集觀資源分配和微觀資源分配。醫療衛生資源的巨集觀分配指在國家能得到的全部資源中應該把多少分配給衛生保健,分配給衛生保健的資源在醫療衛生各部門之間如何分配,如癌症研究應分多少,預防醫學應分多少,高技術醫學應分多少等。

巨集觀分配還必須解決如下問題:**是否應負責醫療衛生事業,還是把醫療事業留給市場,如果**應負責,則應將多少預算用於醫療衛生。如何最有效地使用分配給醫療衛生事業的預算,如預算應集中於腎透析、器官移植、重症監護這些搶救方法,還是集中於疾病的預防;哪些疾病應優先得到資源的分配;以及為改變個人行為模式和生活方式(如吸菸),**應投入多少資源;等等。

資源的微觀分配指醫務人員和醫療行政單位根據什麼原則把衛生資源分配給病人,怎樣分配才算公正合理。當涉及稀有資源時,哪些病人可優先獲得資源(如有兩個病人都需要腎移植,但只有一個腎可供移植時)。為了進行微觀分配,首先需要規定一些規則和程式來決定哪些人可以得到這種資源,即根據適應症、年齡、**成功的可能和希望、預期壽命和生命質量等主要是醫學的標準進行初篩;然後再規定一些規則和程式從這範圍中最後決定哪些人得到這種資源。

這組規則和程式的規定常常要參照社會標準:病人的地位和作用、過去的成就、潛在的貢獻等。但對社會標準,爭議較多。

衛生政策中最有爭論的問題是一個國家是否應該讓醫療衛生社會化,如應實行公費醫療或醫療保險,還是讓醫療衛生商品化,還是採取某種混合折衷的方式(如醫療衛生的基本需要由國家負責,而高技術醫學則由病人自己根據收入購買)。

醫學倫理學的顯著特徵是:實踐性、繼承性、時代性。

醫學倫理學,醫學倫理學原則包括哪些?

不傷害原則 有利原則 尊重原則 公正原則。醫學倫理學的具體原則包括 1 不傷害。不傷害原則指在診治過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損傷,這是醫務工作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2 有利。有利原則是指醫務人員的診治行為以保護患者的利益醫學教育 網編輯整理 促進患者健康 增進其幸福為目的。3 尊重。尊重原則是指醫務人員...

醫學倫理學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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