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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00:34:00 字數 5096 閱讀 1781

1樓:心態平衡

你求的事業,我就用白話解釋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三四籤→中籤■上籤→古人→桃園結義→未宮

詩曰 行藏出入禮義恭。言必忠良信必從。

心不了然且靜澈。光明紅日正當中。

■從本作聰。言聰有作矢必忠良志必同。

■中有作空。

詩意→此卦紅日當空正照之象。凡事遂意也。

解曰 心中無事。秋水澄清。不須疑惑。事自然成。

家宅→清吉。

自身→安。

求財→虛。

交易→難。

婚姻→合。

六甲→有險。

行人→阻。

田蠶→不利。

六畜→衰。

尋人→滯。

公訟→虧。

移徙→守舊。

失物→虛。

疾病→設送。

山墳→大吉。

3樓:聲石衷爾容

上上籤。簽上說:你們倆大象相同,屬相合。將來的日子好比一艘船裝得滿滿的,,從不跑空。只需要使出三,五成的力量,就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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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熱血格鬥傳說

漢朝的鄭玄說,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禮.在我國古代的婚禮中,男方通常在黃昏時到女家迎親,而女方隨著男方出門,這種"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的習俗,就是"昏""因"一詞的起源.換句話說,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過程.

鄭玄接著又說,婿稱為"昏",妻稱為"姻".因為新郎在黃昏時迎娶,

所以稱他為"昏",而新娘隨著男方而行,所以稱她作"姻".這個解釋和前一說法類似,意義卻不相同,因為這個婚姻指的是夫妻關係.

另外,《爾雅》對婚姻一詞還有比較複雜的解釋:

"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這是說,新郎的父親稱為"姻"新娘的父親則稱為"婚".婚姻一詞在這裡的意義,指的卻是姻親的關係了.

時至今日,我們已很難指出上述三種說法孰是孰非,因為經過千餘年的演變,不但婚姻的意義有了更完備的發展,甚至姻親的關係也擴大了許多.

現代有的社會學家給婚姻下的定義是:男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社會風俗,經過某種儀式而結合的關係.

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婚姻不但包括娶嫁之禮,而且要依照悶家制定的法律,或社會認可的習俗.男女經過婚姻關係而結成夫婦,雙方家庭也因此結為則親.

男女嫁娶的關係遠比婚姻的起源要早.這是由於"性"是人類一種原始的生理需要,所以兩性關係是遠從有了人類就同時存在的.但原始社會中的嫁娶只是一種"自然現象".

人類知識發展以後,男女關係逐漸有了規範,

形成種種婚姻制度或婚俗.這時候,男女間的嫁娶已經成分一種"社會現象".

因此,婚姻關係必須經過國家法律的許可,或社會習俗的認同,男女也必須

經過婚姻關係,才能稱為夫婦,建立家庭.

為什麼要有婚姻 原始社會中的自然嫁娶現象,已經可以滿足人類原始的性生理需要,那又為什麼還要建立婚姻關係,設立制度與規範,建立起這種"人性的枷鎖"呢

婚姻制度最初發生的原因與時代,現在難以查證.我們只能從婚姻所發生的一些作用,去追溯婚姻發生的可能原因.

德國社會學家梅勒 李耳曾經把婚姻的動機歸納成經濟,子女和感情三個原因,這個說法已被世人所普遍同意.

在早期的婚姻關係中,經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從《詩經》的一些片斷記載,我們可以察知早朋婦女對家庭經濟的協助,《詩經》說,"摻摻女

手,可以縫裳","女執懿筐……愛求柔桑".《禮記》也說,婦女要做絲,,布,帛的事.釀酒也屬於婦女份內的工作.

過去我國有些地方有男子早婚,娶年紀較大的妻子,即所謂娶"大娘子"的風俗,這主要目的也是輔助家庭經濟.

在我國歷史上,繁衍後代,傳宗接代,一直是婚姻的主要原因.

《禮記》所說的"下以繼後世"就是這個意思."孔子家語"曾以無子為七出條件之一,孟子也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到了漢朝,婦女不生子,甚至要因而入獄.北魏時代,有**建議對於無子而不肯納妾的人,科以不孝之罪.一直到清朝戊戌變法前後,女學興起, 女子開始接受教育,社交範圍越來越廣,求自由的思想越來越高漲,她們對自己的感情有了新的認識與主張,對婚順制度也有了新的見解,追求自由戀愛的人越來越多了,有的甚至為戀愛而犧牲.

現代的婚姻多以感情因素為主.男女彼此相悅,覺得有共組家庭,晨昏相伴的需要,於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邁入婚姻生活.經濟,子女,感情三種因素與婚姻的關係,隨時代而有不同,中 外皆然.

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中古時代則是子女第一,經濟第二;到了現代,則以愛情第一,子女第二.這種演變,反映了人類自代價值的發現與重視.

【婚姻法上的規定】

我國的《婚姻法》,是調整人們婚姻,家庭關係的法規,是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行動指南.它確定婚姻的原則,結婚的條件,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時子女之間,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親屬之間的關係,和離婚及離婚後子女撫養等規則.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婚姻法是適用於一切公民,是關係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社會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

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主,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雙方當事人建立了感情, 自願組織家庭,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就可登記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等差別的限制和影響.結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問題上享有的民主權利,不論是未婚男女結婚,還是離婚後再婚或復婚,都可以依法行使這種權利.

離婚自由,即男女雙方結婚(從結婚登記開始)後,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準離婚.通過調解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所確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的內容是:(一)男女雙方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平等;(二)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三)夫妻之間在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四)夫妻雙方在贍養各方老人問題上權利義務平等;(五)父母在撫養和教育子女的問題上權利義務平等;(六)子女可隨父姓, 也可隨母姓;(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平等.

三,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結婚

完全具備下述條件者,始得結婚:(一)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係;(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四)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

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五)雙方之間須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

四,結婚要履行登記手續

男女雙方凡符合結婚的條件,又不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而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過登記機關的審查,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准予登記,併發給結婚證,才算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按照2023年公佈的《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區人民**或其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鎮人民**.

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或喪偶)的證明.凡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應攜帶證明已與前配偶離婚的法律文書,如離婚登記證或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必須瞭解的情況,都應如實反映.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五,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血親又分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關係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

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均為晚輩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是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這些平輩,長輩,晚輩,都是旁系血親.

六,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所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親屬,再向下數至第三代.例如,計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屬於第幾代旁系血親,可先由本人經過母親上溯至與表妹同一個血緣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代,向下數至表妹的母親,即本人的姨母,為第二代,再向下數至表妹,為第三代.

男方本人與表妹即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依法禁止結婚.按此計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均禁止結婚.按照我國傳統習慣,上述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除表兄弟姐妹以外,一向不許結婚,所以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歷來允許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習慣.

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些財產包括:夫妻雙方的勞動報酬,如一方未參加工作,在家裡從事家務勞動,他們的勞動報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或一方接受繼承,遺贈所得的財產,或接受他人贈與的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八,父母對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管教,首先指撫養教育.撫養教育是作父母的基本義務,也是父母對國家,社會和集體的責任.撫養義務主要是對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子女而言.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教育義務, 主要也對未成年人而言.父母應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的思想培養子女,關懷子女的身心健康.

為使父母認識管教子女是國家賦予每對父母的神聖職責,《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父母虐待或遺棄子女,是法律所不許可的.

溺嬰或其它殘害嬰兒的犯罪行為,更為法律所不容.

九,子女對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子女付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指父母年老喪失勞功能力,或者父母因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顧等情況而言.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刊.子女虐待或遺棄父母的行為, 是法律所不容許的.父母雙亡後,子女有繼承遺產的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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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深奧啊.你還是看哪天有空再去呂祖廟問問解籤的先生吧。這麼重要的事情 婚姻大事啊 旁人解不好會誤大事的 觀音靈籤解籤53 請幫幫我解籤。問婚姻,謝謝 觀音靈籤 第五三籤 吉凶 中籤 典故 劉備招親 宮位 子宮 詩曰失意番成得意時 就算人在囧途,囧途也是有限的,他遲早會結束的會遇到得意的時候 龍吟虎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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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骨的不知是幾兩幾。大概意思可能是說,這個人比較聰明,有一定才能,但是做事卻不能稱心如意,好似俊鳥關籠中,與龍遊淺海,虎落平陽意思差不多。事業多是由自己拼搏,感情方面可能也會有一定挫折的意思。困惑很多,沒有好的日子過。但是這個一點都不準確的,不要相信哈!你不要去過分奔波,坐在家裡不用出門享男人福,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