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是否應加帶械具

2021-03-03 20:41:39 字數 1604 閱讀 6137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判死緩,罪犯是要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的,而在押解途中是需要使用戒具的。在監獄服刑期間一般是不使用戒具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獄法》

第四十五條 監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脫逃行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險行為需要採取防範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應當停止使用戒具。

2樓:維衡者丶法也

死緩也屬於死刑,嚴重犯罪需要帶械具

死刑犯在押赴刑場的時候是不是也要戴上腳鐐?我看那個靳如超就是這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犯在押赴刑場的時候要戴上腳鐐。

我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2023年,公安部又頒佈《關於看守所使用戒具問題的通知》,對經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或二審維持原判等待複核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同時,要依照規定使用統一制式的手銬、腳鐐和警繩,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

看守所管理實踐中,所有一審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24小時加戴腳鐐等械具,忍受二審上訴期、二審期間(最長為四個月)、死刑複核期間(沒有期限)的漫漫時光。

其實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給死刑被告人二十四小時加戴腳鐐等械具本身就是一種酷刑,而且非常不人道,也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只會給被告人帶來極大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心理壓力。尤其要指出的是,加戴腳鐐等械具的行為本身違反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33條之規定,即「鐵鏈、腳銬等不得用作戒具」,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之規定: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23年)》宣稱,將保障被羈押人的權利和人道待遇。從立法上明確解除對死刑犯加戴腳鐐等械具的強制要求,保障死刑犯基本人權,正是對國際公約和人權行動計劃的有力踐行。

4樓:哈哈親愛的

死刑犯執行死刑是要戴上腳鐐的,是防止犯人逃跑。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死刑立即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定的執行死刑的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

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5樓:攀枝花公子

都是的,處決後才會開啟

6樓:綠茶

有的是的 但大多數還是把褲腿紮起來 以防犯人大小便失禁

死緩犯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判刑後能減免嗎

判決死緩的犯人,判決前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時間不能減免。死緩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是否應加帶械具 如果被判死緩,罪犯是要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的,而在押解途中是需要使用戒具的。在監獄服刑期間一般是不使用戒具的。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

看守所最長可以羈押多久,在看守所裡最多可以關押多長時間

傳喚 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 1個半月,一審 法院 兩個半月,二審 法院 兩個半月,退回補充偵查後,偵查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改變管轄的案件重新計算辦案 羈押 期限,發現新 漏...

批捕後在看守所多久,檢察院已批捕,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期限是多長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進入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具體看案情,以下是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 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