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所有行政職能嗎,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能是什麼

2021-03-03 20:39:08 字數 5026 閱讀 4479

1樓:司馬鑄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稽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市**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稽核;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專案的規劃、計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增加,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資訊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提供相關社會諮詢服務。

(六)主管全市土地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省**、市**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專案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收購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稽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稽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依法管理並實施審批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預申請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小礦地質儲量審批及認定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汙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一)負責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專案測繪;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資訊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資訊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市場;協助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稽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對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市**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能是什麼 ? 10

2樓:夏至線

登陸一個國土資源局**,都能查到。以一地級市國土資源局為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稽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市**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稽核;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專案的規劃、計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增加,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資訊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提供相關社會諮詢服務。

(六)主管全市土地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省**、市**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專案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收購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稽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稽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依法管理並實施審批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預申請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小礦地質儲量審批及認定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汙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一)負責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專案測繪;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資訊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資訊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市場;協助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稽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對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市**交辦的其他事項。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稽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市**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稽核;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專案的規劃、計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增加,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資訊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提供相關社會諮詢服務。

(六)主管全市土地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省**、市**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專案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收購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稽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稽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依法管理並實施審批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預申請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小礦地質儲量審批及認定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汙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一)負責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專案測繪;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資訊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資訊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市場;協助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稽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對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市**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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