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一道題。求教,一道民法題,求教

2021-03-03 22:19:15 字數 1355 閱讀 2422

1樓:

您的問題,我看不太懂:

(1)張某為什麼要否認,房屋的所有權並不是張某的。

(2)張某否不否認,不影響房屋歸屬李某的事實,因為那是法院判給李某的。

(3)不存在催告問題。

(4) 如果最後房屋歸了吳某,張某可以向李某追究合同責任。

(5)吳某屬於善意取得,並非不當得利。

本題是2023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第55題的真題,現將標準答案附在下面,您自己體會一下吧:

《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根據該規定,基於法院的生效判決產生的不動產所有權變動,自判決書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物權變動的發生不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需注意:《物權法》第28條規定的生效判決書僅限於形成判決(行使形成權產生的判決),而不包括給付判決。

離婚請求權屬於形成權,准予離婚的生效判決書就是形成判決。故2023年2月1日,法院判決吳某和李某離婚,並且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時,李某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李某與吳某對房屋的共有權消滅。

《物權法》第3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李某雖於2月1日即依照生效的判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未進行宣示登記(登記到自己的名下),李某對房屋並無處分權,所以李某於3月1日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時,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張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所有。

4月1日吳某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王某,並於5月10日給王某辦理的過戶登記,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王某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構成要件,王某自5月10日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李某對房屋的所有權同時消滅。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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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那兩頓應該屬於不當得利,但是由於甲廠善意不知情,返還

時只需要返還不當得利的現有利益,兩頓水泥毀損滅失,不需要返還了就。而10噸,交付後風險轉移,需要甲支付價款。所以選b。碼字不易,還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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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x低調到底

你這道題太簡陋了,有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有沒有解決對丙的交付問題,但是從出題的角度來看應該是要考察汽車的登記對抗效力,那麼最好稍作變動,加一句「乙出國前將汽車交予甲代為保管,後甲將汽車交付與丙」這樣才是完整的一道題,否則的話就像你說的,不能合法完成交付肯定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4樓:匿名使用者

是歷年真題嗎? 能給出題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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