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庭審中對證據的質證和對證據的辯論有什麼區別

2021-03-03 21:51:30 字數 4725 閱讀 4910

1樓:匿名使用者

用心傾聽當事人

的陳述,反覆推演當事人遇到情況以及對方可能質疑的方面,不計收入、時間與體力逐一肯談涉案人員,在暗夜中無數次翻檢案卷,經常自問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是否爛熟

當做到以上後

其實庭審中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

工作已經完成了

剩下的僅僅是當庭體勢語言表達和及時反應了

而且這個不是那麼重要的

法院**質證證據是什麼意思

2樓:墨陌沫默漠末

1、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2、廣義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

3、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質證證據的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無須進行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中對此說明。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已經認可的證據即表明當事人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異議。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時公開質證。

因為如果公開質證就有可能洩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侵害個人隱私。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不應當公開審理,而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於有效地質證證據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

4、質證一般採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一組有關聯的證據一併予以質證。當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分別圍繞其訴訟請求逐個予以質證。

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已經質證的證據一般不得重複質證。

3樓:五月初

質證制度的意義在於,通過質證程式使審理更加公開、法院能夠正確地認定證據、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利。《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質證不同於訴訟中的對質。對質,是指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相互之間就其對案件事實中專門問題的認識所進行的說明和質辯。對質與質證的相同點在於:

兩者都是在雙方之間的行為;其行為都表現為對某一物件的說明和質辯;兩者都涉及案件的事實。不同的是,質證是在當事人、訴訟**人、第三人之間進行,而對質則是在案外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之間進行的;對質的目的是便於法院通過比較獲得對專門問題的正確認識,而質證的目的在於法院正確認定證據。

行政質證、辯論、陳述有什麼區別

4樓:長鞭無敵震九霄

1,行政質證: 是指在行政訴訟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對質、核實,從而形成證據證明力的活動。

2,辯論: 指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提出各方的主張及其證據,互相進行辯駁,以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和主張的訴訟制度。辯論是**審理的必經程式。

3,陳述: 是指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法庭審理中描述案情事實、證據理由以及提供法律根據。

5樓:芥末留學

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應保障庭審程式的完整性,以體現程式公正。也正由於這一原因,審判人員在主持庭審過程時往往面面俱到,追求大而全,無法實現庭審程式的優化。但是在不影響庭審程式完整性的前提下,經行政審理實踐,優化行政庭審程式可以採取以下做法:

(一)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做好證據的送達,使庭審活動更加快捷有效

庭前準備工作並不是增加審理環節,而是為了更好地簡化程式。在立案階段,立案庭均已經依法送達了訴狀和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相關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行政審判庭接收案件或者收到相關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向對方當事人送達被告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

雖然《行政訴訟法》、《庭審規程》對於證據的送達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這一做法更有利於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質證準備,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提高庭審效率。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被告的舉證期限,而被告正是行政訴訟中舉證的關鍵當事人,在被告舉證後進行證據的送達,可以保障當事人在庭審前收取了本案大部分的證據。尤其對於舉證質證能力相對較弱勢的原告方、第三人而言,更增加對證據的熟悉度、降低質證難度,提高質證效率,也能有針對性地尋找反證,保護訴訟權益。

證據的送達與證據交換不同的是:證據送達適用於所有案件,進行的僅僅是證據交換的證據送達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第三人在**審理前仍可以提供證據,不作為原告和第三人舉證期限的終止;而證據交換適用於案情比較複雜、證據較多的案件,且要求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進行,進行的不僅僅是證據的送達,更側重的是進行證據的質證,對於沒有異議的證據進行確認,並形成書面質證筆錄,且原告和第三人應當在證據交換日前舉證。庭前證據交換程式要求當事人在限期內完成舉證顯然優先考慮的是效率,犧牲的是公平,舉證時間一般都較短,實踐中確實造成了各類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的不公平。

與證據交換相類似的,也有學者提出設定預備庭審來固定訴訟請求、確定爭議焦點和進行質證,而正式庭審時可以直接予以確認,來縮短正式庭審的時間。這種模式是將預備庭審和正式庭審割裂開來,僅僅依照正式庭審來判斷司法效率,顯然不夠全面。該方式某種程度上相當於進行兩次庭審,並不能真正達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減少當事人訴累的目的。

(二)訴狀、答辯狀、第三人書面陳述意見可以視送達情況不進行宣讀

審判人員在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後,詢問訴狀、答辯狀、陳述意見書的送達情況,得到當事人確認後,其內容可以不進行宣讀。同理,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宣讀也可以以此方式進行。如未送達或者內容發生變更的,均仍按照原程式進行宣讀或者說明變更的內容。

(三)在進入舉證質證階段前,審判人員說明質證的要求:即對證據有異議的提出異議,對證據沒有異議的直接予以確認

質證是訴訟當事人就已出示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對質、辨認、說明、辯駁等活動的總稱,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當事人舉證、質證和合議庭認證是庭審活動的重心,審判人員主持質證活動,應引導各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相互舉證、質證,開展辯論,直接對抗。

該說明可以引導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質證,重點針對存在異議的證據進行質證,增強質證效果,達成對證據審查的逾期目的。

庭審實踐中,和被告行政機關相比,原告、第三人方當事人往往在質證過程中,更多的是把重點放在原告、第三人方之間的糾紛或者原告本身的權益損害上,而沒有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偏離了行政審判對於行政機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中心。審判人員在質證前對於當事人質證的方向進行引導,即針對證據提出異議來指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或者缺失,更能達成行政審判的審理目的。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有質疑提出:

經過該質證說明後,當事人沒有提及的證據,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是否屬於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僅從節約訴訟資源和優化訴訟程式角度考慮,從法理上也可以認定,如果當事人事先已經收取了對方當事人的證據,經過審判人員對於質證要求進行說明後,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對方提供的某些證據也沒有提出異議,按照質證要求的說明即當事人對該證據進行了確認,該證據就沒有再進行質證的必要,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舉證質證階段,已經提前送達的證據不需要再行舉證,直接組織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由於行政管理領域廣泛,特別某些領域專業性極強,而行政相對人的文化素質、法律知識及接觸範圍相對侷限,對某些規範性檔案的瞭解也不夠充分,尤其在沒有專業人員或律師**的情況下,僅靠原告、第三人個人能力對被告所舉證據和依據有針對性的質證存在一定難度,或容易產生遺漏。實踐中,原告經常僅針對事實證據進行質證,忽略了對程式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異議。現因證據均已經提前送達給當事人,給予當事人充分的審閱時間,對方當事人對於證據已經具備相當的瞭解,不需要重複舉證;同時對方當事人也對質證意見的發表有了相當的準備,可以直接進行質證。

在庭審時舉證方可以不再舉證,但是仍應當提供證據的原件、原物供核對,在無法提供原件、原物的情況下並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提供與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證據。質證方在質證時也可以要求對原件、原物進行核對。

(五)在質證階段,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質證和辯論一併進行,不再組織辯論階段

有些律師或者當事人往往基於對於民事庭審程式的認識,錯誤地認為行政庭審同樣應設定法庭辯論階段,認為審判人員不組織法庭辯論階段是對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變相剝奪,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根據《庭審規程》第35、57、60、63點的規定,明確行政訴訟在舉證質證階段進行辯論,取消了法庭辯論作為獨立的庭審階段。這一設定基於以下理由:法庭辯論與質證並沒有明顯的區別,兩者往往交錯在一起;質證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針對證據充分闡述其理由,並進行辯論;法庭辯論往往是質證意見的概括和總和,防止辯論時對質證意見的一再重複。

(六)詢問有無新的補充意見,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在法庭調查階段的最後,應當詢問當事人對於案件有無補充意見。如果當事人認為在庭審過程中仍有未涉及的內容需要補充的,可以進行補充。這種做法是取消法庭辯論後的良好而簡潔的彌補,當事人可以在質證時未能發表的意見在此時發表,保障當事人充分發表自身見解的訴訟權利。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我覺得好難區分啊

凡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凡不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與其它證據聯絡起來才能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的對稱。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指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民事 行政訴訟中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

在研究生物進化的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化石是研究生物進化最重要的 比較全面的證據,化石是由古代生物的遺體 遺物或生活痕跡等,由於某種原因被埋藏在地層中,經過漫長的年代和複雜的變化而形成的 並不是生物的遺體 遺物或生活痕跡就叫化石,研究發現,不同的地層中埋藏著不同型別的生物化石 埋藏於較淺地層中的化石與現代生物結構比較相似,埋藏於較深地層...

和老公私下籤的協議,可以在法庭上當成證據嗎 有法律效益嗎

有雙方簽字的話可以作為陪審團判決的參考!不一定會完全和協議一樣 有,如果雙方都反悔,你們可以拿出你們當初簽下的協議在法律 面前解決你們雙方的矛盾 可參考,無法律意義。有,只要是你們雙方簽約就行 私底下籤的協議在法庭上可以當證據嗎?可以作為證據,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