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層的建築適用高層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2021-03-03 20:29:00 字數 5629 閱讀 4339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基本規定如下:

3.0.1高層建築(包括超高層建築和高聳構築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場地和地基的複雜程度、建築規模和特徵以及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將勘察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勘察時根據工程情況劃分勘察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勘察階段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

1、對城市中重點的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勘察階段宜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階段進行;

2、當場地勘察資料缺乏、建築平面位置未定,或場地面積較大、為高層建築群時,勘察階段宜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階段進行;

3、當場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資料,或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體建築且建築總平面圖已定時,可將兩階段合併為一階段,按詳細勘察階段進行;

4、對於一級(複雜)場地或一級(複雜)地基的工程,可針對施工中可能出現或已出現的岩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礎施工時,勘察單位宜參與施工驗槽。

3.0.3進行勘察工作前,應詳細瞭解、研究建設設計要求,宜取得由委託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蒐集的資料包括:

1)建設場地的建築紅線範圍及座標;初步規劃主體建築與裙房的大致佈設情況;建築群的幢數及大致佈設情況;

2)建築的層數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層數;

3)場地的拆遷及分期建設等情況;

4)勘察場地**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2、詳細勘察前宜取得和蒐集的資料包括:

1)附有建築紅線、建築座標、地形、±0.00高程的建築總平面圖;

2)建築結構型別、特點、層數、總高度、荷載及荷載效應組合、地下室層數、埋深等情況;

3)預計的地基基礎型別、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許變形要求等;

4)勘察場地**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點佈設)應由註冊岩土工程師根據委託單位的技術要求,結合場地地質條件複雜程度制定,並對勘察方案的質量、技術經濟合理性負責。

3.0.5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築總圖佈置提出建議,對地基基礎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為初步設計提供資料,對下一階段的詳勘工作的重點內容提出建議。

本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資料,查明場地所在地貌單元;

2、判明影響場地和地基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關問題,包括:斷裂、地裂縫及其活動性,岩溶、土洞及其發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邊坡或岸邊的穩定性;調查瞭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設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對場地、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在抗震設防區應初步評價建築場地類別,場地屬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設計需要時應提供抗震設計動力引數;

3、初步杳明場地地層時代、成因、地層結構和岩土物理力學性質,

一、二級建築場地和地基宜進行工程地質分割槽;

4、初步查明地下水型別,補給、排洩條件和腐蝕性,如地下水位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時,應設定地下水長期觀測孔;

5、初步勘察階段的勘探點間距和勘探孔深度應按現行《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的規定佈設,並應佈設判明場地、地基穩定性、不良地質作用和樁基持力層所必須的勘探點和勘探深度。

3.0.6詳細勘察階段應採用多種手段查明f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採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善穩定性作出站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資料和引數。

3.0.7詳細勘察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築場地各岩土層的成因、時代、地層結構和均勻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質,尤其應查明基礎下軟弱和堅硬地層分佈,以及各岩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對於巖質的地基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岩石堅硬程度、巖體完整程度、基本質量等級和風化程度。

2、查明地下水型別、埋藏條件、補給及排洩條件、腐蝕性、初見及穩定水位;提供季節變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層的滲透係數;提供基坑開挖工程應採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採用降水控制措施時,應分析評價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對地基岩土層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穩定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各岩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論證採用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的可行性,對持力層選擇、基礎埋深等提出建議。

4、**地基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等變形特徵,提供計算變形所需的計算引數。

5、對複合地基或樁基型別、適宜性、持力層選擇提出建議:提供樁的極限側阻力、極限端阻力和變形計算的有關引數;對沉樁可行性、施工時對環境的影響及樁基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意見。

6、對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提出意見;提供各側邊地質模型的建議。

7、對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見,並提供所需計算引數。

8、對初步勘察中遺留的有關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

3.0.8 高層建築經勘察後,當條件特別複雜時宜由有岩土工程諮詢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高層建築地基基礎方案選型、主樓與裙房差異沉降的計算和處理、深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或截水設計、地下室抗浮設計以及有關設計引數檢測的試驗設計等岩土工程問題,提供專門的岩土工程諮詢報告。

3.0.9 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應進行沉降觀測;當地下水水位較高,宜進行地下水長期觀測;當地下室埋置較深,且採取箱形、筏形基礎需考慮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時,應進行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測試和觀測;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鄰近建築、管線的變形觀測。

《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標準》(jgj/t 72-2017 ) 20

2樓:金銀花過手

jgj/t 72-2017 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標準,掃描版,留下郵箱號給你傳送。

3樓:笑月流傷

郵箱249856356@**.*** 謝謝

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中規定,有三層及三層以上地下室的高層建築定為甲級勘察,前面有沒有限制條件

4樓:憶泛輕塵

沒有。。三層以上地下室的不管什麼地質都要按最高等級勘察、

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見幾個問題的分析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高層

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

3.0.1 高層建築(包括超高層建築和高聳構築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場地和地基的複雜程度、建築規模和特徵以及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將勘察等級分為甲、乙兩級。勘察時根據工程情況劃分勘察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 勘察階段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城市中重點的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勘察階段宜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階段進行

2 當場地勘察資料缺乏、建築平面位置未定,或場地面積較大、為高層建築群時,勘察階段宜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階段進行

3 當場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資料,或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體建築且建築總平面圖已定時,可將兩階段合併為一階段,按詳細勘察階段進行

4 對於一級(複雜)場地或一級(複雜)地基的工程,可針對施工中可能出現或已出現的岩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礎施工時,勘察單位宜參與施工驗槽。

3.0.3 進行勘察工作前,應詳細瞭解、研究建設設計要求,宜取得由委託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1 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蒐集的資料包括:

1)建設場地的建築紅線範圍及座標;初步規劃主體建築與裙房的大致佈設情況;建築群的幢數及大致佈設情況;

2)建築的層數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層數;

3)場地的拆遷及分期建設等情況;

4)勘察場地**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2 詳細勘察前宜取得和蒐集的資料包括:

1)附有建築紅線、建築座標、地形、±0.00高程的建築總平面圖;

2)建築結構型別、特點、層數、總高度、荷載及荷載效應組合、地下室層數、埋深等情況;

3)預計的地基基礎型別、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許變形要求等;

4)勘察場地**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3.0.4 勘察方案(包括勘探點佈設)應由註冊岩土工程師根據委託單位的技術要求,結合場地地質條件複雜程度制定,並對勘察方案的質量、技術經濟合理性負責。

3.0.5 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築總圖佈置提出建議,對地基基礎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為初步設計提供資料,對下一階段的詳勘工作的重點內容提出建議。本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資料,查明場地所在地貌單元;

2 判明影響場地和地基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關問題,包括:斷裂、地裂縫及其活動性,岩溶、土洞及其發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邊坡或岸邊的穩定性;調查瞭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設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對場地、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在抗震設防區應初步評價建築場地類別,場地屬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設計需要時應提供抗震設計動力引數;

3 初步查明場地地層時代、成因、地層結構和岩土物理力學性質,

一、二級建築場地和地基宜進行工程地質分割槽;

4 初步查明地下水型別,補給、排洩條件和腐蝕性,如地下水位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時,應設定地下水長期觀測孔;

5 初步勘察階段的勘探點間距和勘探孔深度應按現行《岩土工程勘察規範》cb 50021

的規定佈設,並應佈設判明場地、地基穩定性、不良地質作用和樁基持力層所必須的勘探點和勘探深度。

3.0.6 詳細勘察階段應採用多種手段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採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基穩定性作出結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資料和引數。

3.0.7 詳細勘察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建築場地各岩土層的成因、時代、地層結構和均勻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質,尤其應查明基礎下軟弱和堅硬地層分佈,以及各岩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對於巖質的地基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岩石堅硬程度、巖體完整程度、基本質量等級和風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型別、埋藏條件、補給及排洩條件、腐蝕性、初見及穩定水位;提供季節變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層的滲透係數;提供基坑開挖工程應採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採用降水控制措施時,應分析評價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 對地基岩土層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穩定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各岩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論證採用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的可行性,對持力層選擇、基礎埋深等提出建議。

4 **地基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等變形特徵,提供計算變形所需的計算引數。

5 對複合地基或樁基型別、適宜性、持力層選擇提出建議;提供樁的極限側阻力、極限端阻力和變形計算的有關引數;對沉樁可行性、施工時對環境的影響及樁基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意見。

6 對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提出意見;提供各側邊地質模型的建議。

7 對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見,並提供所需計算引數。

8 對初步勘察中遺留的有關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

3.0.8 高層建築經勘察後,當條件特別複雜時宜由有岩土工程諮詢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高層建築地基基礎方案選型、主樓與裙房差異沉降的計算和處理、深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或截水設計、地下室抗浮設計以及有關設計引數檢測的試驗設計等岩土工程問題,提供專門的岩土工程諮詢報告。

3.0.9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應進行沉降觀測;當地下水水位較高,宜進行地下水長期觀測;當地下室埋置較深,且採取箱形、筏形基礎需考慮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時,應進行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測試和觀測;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鄰近建築、管線的變形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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