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與聯營企業在股權比例上有什麼明確的界限麼

2021-03-03 21:26:56 字數 4983 閱讀 1979

1樓:匿名使用者

1、合營企業,單從出資比例來看,各方出資比例相同,從理論說除50%以上都可能。如有兩個投資者各出資50%;如有10各股東,每**東出資比例各佔10%;有20各股東,每**東出資比例各佔5%。總之合營企業股東出資比例是相同的,誰也不能單獨說了算。

2、聯營企業,單從出資比例來看,出資比例在20%(含20%)至50%一下(不含50%)。對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但沒有達到控制。

3、聯營企業是建立在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只是一份協議不應作為聯營企業,而是合作企業。

4、合營企業與聯營企業一樣,都是建立在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合營企業也不叫合營企業,那是另一種經濟體制。

會計中,投資者的聯營企業與合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2樓:親暱的小樣

一、 合營企業

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二)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三)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通過制定單獨的合同作出約定。

(四)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

(五)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二、 聯營企業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

(一)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三)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一)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3樓:手機使用者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4樓:匿名使用者

1、合營企業,單從出資比例來看,各方出資比例相同,從理論說除50%以上都可能。如有兩個投資者各出資50%;如有10各股東,每**東出資比例各佔10%;有20各股東,每**東出資比例各佔5%。總之合營企業股東出資比例是相同的,誰也不能單獨說了算。

2、聯營企業,單從出資比例來看,出資比例在20%(含20%)至50%一下(不含50%)。對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但沒有達到控制。 3、聯營企業是建立在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只是一份協議不應作為聯營企業,而是合作企業。

4、合營企業與聯營企業一樣,都是建立在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合營企業也不叫合營企業,那是另一種經濟體制。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區別

5樓:凱是凱喵的凱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區別有:

1、定義不一樣: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聯營企業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的企業。

2、分類不一樣:合營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聯營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

3、投資者的影響不一樣: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6樓:畢業星辰

1、控制方式不同:合營企業能夠直接控制被投資

單位,而聯營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2、決策不同:合營企業各方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而聯營企業則一般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拓展資料:

1、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

合資經營企業,採用股權式合營方式。其主要特點是合資雙方都必須以貨幣計算股權,並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必須共同組成董事會,共同委託經理、副經理,以便於對合營企業進行共同管理與經營。

合作經營企業,採用契約式合營方式。其主要特點是合作雙方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權,也不一定按股權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協議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計算;不一定組建共同管理機構,只須按合同規定各自分擔經營中的責任和義務。

2、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的企業。聯營企業的具體形式很多,可以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地區、行業不同向橫向或縱向發展。

聯營企業一般都形成對外稱呼的各聯營公司。聯營企業按投資多少,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實現的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各投資單位。

聯營企業的形成是技術進步和社會化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較大的優越性。

7樓:墨夏人

一、合營企業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二)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三)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通過制定單獨的合同作出約定。

(四)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

(五)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

(一)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三)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一)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

合資經營企業,採用股權式合營方式。

其主要特點是合資雙方都必須以貨幣計算股權,並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必須共同組成董事會,共同委託經理、副經理,以便於對合營企業進行共同管理與經營。

合作經營企業,採用契約式合營方式。其主要特點是合作雙方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權,也不一定按股權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協議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計算;不一定組建共同管理機構,只須按合同規定各自分擔經營中的責任和義務。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的企業。聯營企業的具體形式很多,可以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地區、行業不同向橫向或縱向發展。

聯營企業一般都形成對外稱呼的各聯營公司。聯營企業按投資多少,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實現的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各投資單位。

聯營企業的形成是技術進步和社會化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較大的優越性。

8樓:志存高遠

1.合營企業是指由兩個及以上的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

2.聯營企業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的企業。

3.合營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聯營企業分為緊密

9樓:匿名使用者

聯營與合營

的區別?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能舉例說明一下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區別嗎,比如哪家公司和哪家

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 平等 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在聯營企業裡投資者對聯營企業有重大影響,持股比例一般在20 50 之間。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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