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需要離婚嗎我老公要貸款,但是他說必須的離婚

2021-03-04 06:31:52 字數 3796 閱讀 8821

1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可以明確說明一點,沒有任何規定,公民子在辦理貸款的時候,雙方必須離婚。離婚與貸款,是無法聯絡在一起的。

其次,當事人應該明白,如果雙方是為了貸款而假離婚,那是有風險的。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是很大的,因為假離婚的實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此過程中當事人很可能通過製作各種虛假協議或者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虛假申報,不僅損害債權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傷害。一旦被查處,輕則賠償損失,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一定可能,比如你們有其他借貸等,或者購買第二套房產做貸款。。。但是這代價太大,,如果因為這個離婚,不值得吧。。。

所以我的觀點:絕大多數情況 ,貸款和婚姻 沒有關係,即使有關係,也不值得花這樣的代價,除非特別特別的原因。

我名下有貸款,離婚了貸款是共同還嗎

3樓:智障班班長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樓:迷茫紫荊

希望能幫到你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發第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

但由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相聯絡,筆者認為法院在判決時,對於可以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進行判決;但對夫妻債務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沒法確定的,或可能被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對於這種情況由於缺少債權人的介入,法院應該告知另行處理,而不應在判決中進行確認。這樣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債權。對於法院在離婚判決或在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已經確認或處理的債務,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的規定,法院的判決或夫妻的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一樣可以向離婚後的夫妻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婚姻法》第40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處理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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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 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絡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離婚時(後),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

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係中表現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困難的一方傾斜。

5、採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5樓:順博海服務中心

順博海解答:協調,歸誰還就歸誰

6樓:順博海貸款服務

離婚協議上沒寫著歸誰還嗎?

7樓:順博海李薇薇

離婚協議上由誰還就由誰還

8樓:啊絨

離婚協議上寫誰還就是誰還

我老公要和我離婚,但是他叫我之前在我手機上貸款三萬,他說不還,我該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為什麼離婚,如果是他的錯,還要離婚那就必須讓他還,不能太便宜他。但是真的是要離婚了就不要和他有任何牽連了,三萬看清楚他,也慶幸早點看清楚他,

10樓:匿名使用者

他說不還就不還了嗎,你手機有資料,怕什麼,可以諮詢律師,離婚也是他提出來的,錢也不想還,不付責任的男人,不要也罷,過下去你也不會幸福,自己思量一下這種男人這麼多年到底是好是壞,最後你定奪吧

11樓:小熊維

我老公要和我離婚,但是他叫我之前在我手機上貸款三萬,這三萬應該是你們夫妻共同的財產,共同的債務

12樓:都子成

這個得看你之前借款是用的誰的身份證,如果是你的那就是你還,但是是夫妻的共同負債,一人還一半就可以了。

13樓:哈哈阿哈哈

如果你老公要和你離婚,並且他以前用你的手機貸款了三萬塊錢的話,那麼就比債務應該屬於你們兩個人一起承擔的

14樓:和民大哥

不還就不離,讓她把錢先給你要上法院起訴,讓他還錢再說

15樓:12色的油畫棒

那你就只能自己還了,因為貸款的人是你,你有法律責任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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