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律如何界定男女之間的不正當關係

2021-03-04 06:11:33 字數 6287 閱讀 5885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雙方不是軍人和軍人配偶,法律就管不著,社會上是沒有通姦罪的,也就是說你玩人妻,包小三不犯法

2樓:燕趙小玩家

不是夫妻又不是未婚談戀愛的都不正當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證而抱在一起同居的就是不起當男女關係。

4樓:散淡

法律不管,是道德問題

5樓:計力巢沈思

法律沒有對男女的」不正當「關係進行界定。

只要男女雙方回原意,就不構成犯罪,只屬於答道德問題,如果一方採取強制、暴力的手段而發生性關係,只構成**罪,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已婚而再結婚並經上訴,則構成重婚罪。

法律如何界定不正當男女關係或不正當男女往來

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法律上沒有規定不正當男女關係,不正當男女關係是道德範疇問題,只有重婚和破壞軍婚的才算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因一方出軌,是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並且要求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7樓:大參大悟

上述內容大意是,結婚前男女雙方約定,婚後男方如果有不忠於女方的行為,共同財產就全部歸女方所有。這裡完全可以理解是男女發生性關係,或者其他過於親密的行為,如果親吻,撫摸等。上述內容的約定是否有效,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是屬於雙方在婚前對財產約定的行為,如果婚後男方確有跟其他女性發生性關係或過於親密的,女方的主張也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或部份支援,當然,僅僅跟其他女性牽一下手明顯不算是「不正當關係」,女方也不能以此為由要求離婚並提出財產主張,這樣就有無理取鬧之嫌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8樓:秋葉神

第一,如果僅限一男一女之間(三人以上可能涉及聚眾淫亂罪),第二,女方已滿14週歲(未滿14週歲即使女方同意可能涉及**),第三,女方同意(不同意就可能涉及**侮辱販賣婦女等罪),第四,不要殺害或者故意重傷(該二罪即使女方同意也犯罪)符合以上四個條件的話,你們發生了任何事情都是在法律範疇內的,不會違法。。

9樓:芝西

法律上沒有規定 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只是道德範疇上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回答得挺好了~~還有就是如果已婚,則不能與另外一個人再結婚,就犯重婚罪了~就算事實婚姻也是不行的

法律上怎麼定義不正當男女關係

11樓:

沒有法律的直接定義

婚姻法中視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為法定離婚理由。

刑法中**罪: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論,從重處罰。無論女孩是否同意。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樓:八三老人

屬於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

13樓:李建成律師

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14樓:好人一生平安

朋友,法律上沒有關於不正當男女關係的定義,不正當男女關係是非法律用語。

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我想找到法律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15樓:李建成律師

現在認bai定是同居關係。已婚的可du能涉嫌

zhi重婚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

dao民法院關回於適用《中華人民答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6樓:匿名使用者

1、不正當男女關係bai,其在法律du上可表述為未婚同zhi居、婚外性行為 、重婚等dao。其主要版法律規定**於婚姻法及其權司法解釋和刑法中。

2、單就婚姻法來說其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3、任何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只要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則必是違背了法律的規定,這是已知問題。而未婚男女之間的所謂婚前性行為,或與之相關的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性行為等應受到道德的約束,因不正當男女關係而引起的其它違法犯罪行為不在此例。

17樓:匿名使用者

成年人的不正當男女關係由道德調整、由黨紀管理,不屬於法律調整。重婚除外。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太寬泛了,沒法回答啊,結婚還是未婚,長期有關係還只是一次又關係啊。我們法律不禁止男女發生關係,但禁止有婚姻關係的與人同居。

**紀委關於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中幾種不同型別的認定

19樓:一顆山竹的夢想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包含包養情人、與人通姦、構成重婚的,屬於不正當男女關係行列,應依法給與相應的處罰。

拓展資料:

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包養情人、二奶、小

三、第三者、通姦的認定

1、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關於重婚的認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批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關於包養情人、二奶、小三和通姦,相關法律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根據新華字典描述,大致意思是:

【包養情人】:包括幾種含義,其中比較明確的一項是指包括為婚外異性(多為女性)提供房屋、金錢等並與之長期保持性關係。通常用到包養一次即包含了貶義。

【二奶、小

三、第三者】:二奶通常是指或許是為了金錢,或許是為了前途,或許是為了生理需求,大多數是為了經濟利益被包養的人;小

三、第三者是同義語,泛指破壞他人家庭的人,可能是無意為之,或是有意為之,通常男女雙方相對經濟獨立,且彼此之間有一定感情基礎,或彼此之間有承諾,並非靠金錢才能維持之間的關係。

【通姦】:通姦組成詞彙,具有貶義,泛指男女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不以金錢為目的,或是為生理所需,或是尋求刺激,或是尋求慰藉,亦或是有一定感情,且無時間長短、持續性、穩定性的限制。

雖然後三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義,發生在一些**身上對於黨組織人員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因此,在處理有這類作風問題的**時候的打擊力度也比較大,**紀委對於有以上作風問題的**的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0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中紀委沒有專門的認定,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對男女不正當關係作為處分的法定情形有三種:

一是,包養情人,做違法違紀處分;

二是,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做黨紀處分;

三是,構成重婚,以重婚罪做刑事處罰。

除以上三種法定情形外,其他男女不正當關係並未上升至法律層面,基於民事法律「法無規定即為允許,法無規定不可處罰」的基本法律要求,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男女不正當關係不可進行法律評價,不可進行法律處分或處罰。

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包養情人、二奶、小

三、第三者、通姦的認定

1、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該法律規定:

其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的是不以夫妻名義,與婚外異性同居生活,持續性、穩定性是其基本要求,其屬於非法同居的一種。其二,男女雙方都無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屬於非法同居。其三,此種情形,男女雙方屬於自願行為,且有交穩固的感情基礎,感情的交往不以金錢來維繫。

2、關於重婚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批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該法律規定: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雖未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構成重婚。其二,構成重婚有法定的條件,重複登記者,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者才構成重婚,反之不構成。

3、關於包養情人

包養情人只是寫進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條例》,但何為包養情人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其解釋可參考新華字典的定義:根據《新華字典》查閱的內容:【包】—筆畫數:

5,部首:勹, 筆順編號:35515,總攬,負全責,包銷,包攬之意。

【養】—筆畫數:9,部首:丷,筆順編號:

431113432,撫育,供給生活品,養育,贍養,撫養,養家之意。【包養】—基本解釋: 為婚外異性(多為女性)提供房屋、金錢等並與之長期保持性關係:

~**。   【情】—筆畫數:11,部首:

忄,筆順編號:44211212511,專指男女相愛的心理狀態及有關的事物:愛情、情人、情書、情侶、情詩、殉情、情竇初開(形容少女初懂愛情)、對異性的慾望,性慾:

情慾、發情期之意。【情人】—基本解釋:感情深厚的友人,戀人。

根據以上解釋:其一,包養一詞屬於貶義詞,泛指為婚外異性提供衣、食、住、行,吃、喝、玩、樂的物質條件,以此作為交易條件,獲得自身性的滿足,通常以金錢作為維持男女不正當關係的基礎。其二,情人一詞屬於中性詞彙,互有感情的人都可以稱之為情人,但一旦和包養組合成詞彙,包養情人就具有了貶義。

4、關於二奶、小

三、第三者

其一,經查詢,二奶並未收錄入新華字典,此種叫法屬於網路流行用語,具有貶義,二奶通常是指或許是為了金錢,或許是為了前途,或許是為了生理需求,大多數是為了經濟利益被包養的人。其二,小

三、第三者是同義語,泛指破壞他人家庭的人,可能是無意為之,或是有意為之,通常男女雙方相對經濟獨立,且彼此之間有一定感情基礎,或彼此之間有承諾,並非靠金錢才能維持之間的關係。

5、關於通姦

根據《新華字典》查閱內容:【通】—筆畫數:10; 部首:

辶; 筆順編號:5425112454,設有阻礙,可以穿過,能夠達到:通風、通天、通氣、通宵、通行、通過、通衢、貫通、四通八達;男女不正當的性行為:

通姦、私通、之意。【奸】—筆畫數:6; 部首:

女; 筆順編號:531112,陰險,虛偽,狡詐:奸人、奸狡、奸刁、奸佞、奸雄、奸智(為非作歹的心計);男女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姦淫等之意。根據以上解釋:通姦組成詞彙,具有貶義,泛指男女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不以金錢為目的,或是為生理所需,或是尋求刺激,或是尋求慰藉,亦或是有一定感情,且無時間長短、持續性、穩定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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