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後戶口本上沒有曾用名怎麼辦

2021-03-04 05:40:17 字數 1673 閱讀 276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找村(居)委會證明。

我的戶口本上沒有曾用名想改名字怎麼辦

2樓:華律網

按照法律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可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所以按照規定需要申請更改名字,可以帶上本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到當地戶籍部門申請辦理,未滿18週歲申請需要監護人陪同辦理。

但由於戶口名字更改影響到公民戶籍,學籍等資料,一般情況下是比較難修改的。

3樓:嶽一無法解釋

想改名字可以前往當地的派出所即可。

【根據法律改戶口上的名字程式】

公民變更姓名提供材料:

1、未滿18週歲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理由正當的,由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寫出書面申請、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村(居)委會證明(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18週歲以上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理由正當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含變更原因、自願承擔因變更姓名而引發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關責任)。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屬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幹部的,需提供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3、對夫妻離異,需要變更子女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或雙方申請,經子女父母雙方同意,並在申請證明上共同簽字,或持雙方經公證處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證書,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姓名。

4、年滿13週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需提供有無違法犯罪證明。

5、派出所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材料,報分局審批,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

備註:1、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原則上只能辦理一次。

2、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1)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

(4)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5)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經過戶籍機關的稽核,可以更改名字的。具體程式還需要本人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准予更改!

4樓:合肥潘律師

你好,這種情況可以到派出所找戶藉民警辦理。

戶口本上沒有曾用名資訊網上能填曾用名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在該前提下,是不能也不需要填寫「曾用名」的:

1、戶口本的「曾用名」是指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等的名字與當事人曾經使用的「常用名」不一致而必須體現時應該填列的選項;

2、當事人的戶口本「曾用名」一欄沒有記載的,在填寫其他資訊時,不需要體現該項(沒有更改過名字,或者曾經的名字沒有在戶口本或者出生證上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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