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遵守城市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翻譯是什麼意思

2021-03-04 05:38:44 字數 5495 閱讀 8219

1樓:藍色狂想曲

嚴格遵守城市規劃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翻譯是:strict ***pliance with urban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2樓:法律圈的翻譯匠

strictly abide by/***ply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urban planning.

城市建成區及規劃區的翻譯是:什麼意思

3樓:耶律之家

城市建成區及規劃區。

翻譯為英文是:

urban built-up area and planning area

注:

城市建成區(urban built-up area)是 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規劃區(planning area)建成區以外的地區,已經做好市政規劃,尚未開發的地區。

4樓:藍色狂想曲

城市建成區及規劃區的翻譯是:urban built-up area and planning area

城市規劃中市政黃線是什麼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四線指的是:

一、城市紅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道路兩側邊界控制線,包括規劃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幹道、國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電訊、管溝、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內容。

二、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綠地範圍的邊界控制線,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5大類別。

三、城市紫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保護的歷史文化建設的邊界控制線,包括國家、省、市公佈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等內容。

四、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或保護的現有城市水體規劃水期邊界控制線。包括規劃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澤地、自然溼地、水塘、水庫、景觀水系等內容。

6樓:匿名使用者

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域性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保證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域性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汙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訊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城市通訊設施。

(八)消防指揮排程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域性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黃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城市黃線應當在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劃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規劃階段的規劃深度要求,負責組織劃定城市黃線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範圍界定清晰;

(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合理佈置城市基礎設施,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劃定其用地控制界線。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麵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並明確城市黃線的地理座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不同專案具體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提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並標明城市黃線的地理座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九條 城市黃線應當作為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併報批。城市黃線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城市黃線經批准後,應當與城市規劃一併由直轄市、市、縣人民**予以公佈;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黃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功能、佈局變化等,需要調整城市黃線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相應調整城市黃線。調整後的城市黃線,應當隨調整後的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調整後的城市黃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貫徹安全、高效、經濟的方針,處理好近遠期關係,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分期有序實施。

第十三條 在城市黃線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

(二)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

(三)未經批准,改裝、遷移或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四)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經批准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黃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遷移、拆除城市黃線內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城市黃線內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黃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黃線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城市黃線內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在城市黃線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佈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佈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型別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座標。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佈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專案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佔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專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第十九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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