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違背保密義務該如何出理,保險公司代理人對被保險人應該做到的義務是什麼

2022-12-13 08:45:12 字數 4922 閱讀 2046

1樓:嫁給偶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因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兩種情形:  其一,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合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主要是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保守用人單位和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事項作了約定,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就競業限制作了約定,當勞動者違反了保密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約定,且又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的損失一般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與賠償責任所涉及的賠償金是兩碼事。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相關證據,可以直接保監會投訴。

3樓:

你知道保險人的保密義務是啥嗎?

如何理解違反保密義務也是一種侵權責任?給出詳細正確答案,非常感謝。

4樓:無刺仙人掌

保密義務源於員工的忠誠義務,是基於勞動關係的人身依附性所產生的。在勞動關係中,基於正常的工作需要,僱員必須掌握企業的商業祕密,即使當事人未就保密義務進行約定,法律對此種關係中的當事人的保密義務亦無明文規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受僱人對僱傭人負有忠實義務,因此受僱人仍應妥善保管、謹慎使用商業祕密。受僱人離職時,勞動關係終止,但其對僱傭人仍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因為商業祕密,是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用人單位因調查勞動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樓:東方清雲

當你的工作會經常接觸到保密資訊的時候你有義務保守祕密不可以外洩

保險公司**人對被保險人應該做到的義務是什麼

違反保密協議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保密協議可能產生三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而達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

在民法理論上,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簽約一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實際履行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依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什麼不同呢?首先,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不能隨意約定的,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詳見第185問),保密協議即是其中的一種情況。《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定,如果違約金畸高或者畸低,雙方可以要求適當降低或提高。

但是賠償金的適用範圍則很廣泛,只要用人單位因員工的違約行為而遭受了損失,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其次,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而員工的違約行為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就不能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

違約金的數額是明確寫在保密協議中的,比較容易認定,只要不是畸高或者畸低,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但是賠償損失就不同,涉及到損失的計算問題。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賠償: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說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充,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

在確定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時,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 商業祕密(一般為技術祕密)研製開發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時間、金錢和付出的努力等。

3.將來的優勢,即權利人對將利益合理預期。在因披露而使商業祕密喪失的情況下,或者實際情況表明不宜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況下,將來優勢損失往往是實際損失的重要組成部分。

確定此種損失當考慮商業祕密新穎性的程度、經濟價值的大小、利用週期的長短、市場競爭的程度、市場前景的預期等。

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軟體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燬。

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如有以下行為,並且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 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7樓:深圳商務律師

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公司可以依據相關協議追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訂合同過程中,一方違反保密義務承擔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8樓:易書科技

.締約人一方違反的保密義務是一種附隨義務,而非主給付義務。這種附隨義務是指依據債的關係發展情形所發生的義務,它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

例如出賣人標的物交付前所負的保管義務,技術成果受讓人對受讓之技術所負的保密義務,僱主應為僱工保險的照顧義務,醫生手術時不得在體內遺留紗布之保護義務等。保密這種附隨義務不僅產生在訂約前,履行中,而且存續於履約後。

.該保密義務必須是對方當事人所要求的,包括明示和其他方式。明示包括口頭和書面形式,使當事人知曉,對方當事人不願其將該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洩露出去。

如果依據該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的內容或性質,洩露出去肯定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則即使對方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不得洩露或使用該資訊,也視為違背對方當事人的要求。

.對方當事人必須受到損失。該損失包括利潤降低、營業額減少、市場佔有份額下降,生產成本增加等。

.違反該保密義務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方當事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因為或主要是當事人沒有履行保密義務所引起的,而非是其他或主要是其他原因所引起的。

.違反該保密義務者沒有過錯,如果從訂約中所獲取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在保險箱中被竊走,則當事人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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