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男方有肺結核,女方想離婚,用不用退還彩禮

2022-09-12 02:15:19 字數 6598 閱讀 1782

1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怎麼退的問題還是雙方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協商解決吧!不過提出退的一方要大度一些。千萬不能讓對方在經濟上吃虧就是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一句話必須退,花八萬就得退八萬。為什麼一會說 你是男的? 還是女的?

我得說說這個女的了,有的人得了絕症,夫妻都可以共患難,一個很普通不過的病你就要離婚,搞不懂你。 現在說說為什麼全返,肯定女方提出的離婚吧,理由是男方查處肺結核,有難不一起擔還拆臺想跑,全返沒要賠償算仁慈了。 下面說點沒用的,肺結核不是絕症,也不是負擔不起的大病,而是花錢不多就能治好的病,懂嗎?

結核病防治所有國家免費藥提供,一年半載就好了。至於要離婚嘛,個人花費也就幾千塊錢而已,比起結婚花費也就10%左右,多嗎,承擔不起嘛,怕嗎,怕結核病死人那,不知道你們怎麼想的, 回答問題不是目的,如果你真的恩愛,希望你們不要因為小小的結核而選擇不結合。 我想祝福他早日**,祝福你們永遠幸福。

不知道你們結果怎樣,希望知道你們的結果是幸福的

3樓:baby狐狸成精

沒心沒肺的女人,夫妻是該共患難的,如果你因這個要離分必須得退彩禮

4樓:杏林醫話

一起糾紛,沒有結婚證惹的禍

男方婚前有生理障礙,女方婚後才發現,現在結婚兩個月,女方要求離婚,彩禮用返還不用?離婚起訴需要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法律措施規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給予支援:

(一)未辦理結內婚登記的容;

(二)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因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

退還彩禮的第

一、二項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其餘按習俗給付之彩禮屬於贈與,所有權歸女方,由女方支配處理,不支援退還請求。

你可以參照你的情況對比。離婚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就可以的。

法律知識不瞭解的,建議通過 lvban365 詳細的與法律人士互動。

6樓:手機使用者

法院一般不會 支援這種情況離婚的 一般都是先調解 至於財產就是要看雙方怎麼協商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要返回,離婚要醫院證明或病理

結婚半年,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是否應該退還彩禮

8樓:3707圈圈

可以退還彩禮的情況有三種:一是沒領證,二是領證了沒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看看是否符合以上情況中的一種,不符合不退還。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樓:aabb開心自我

如果是男方要提出離婚,女方不需要退彩禮,如果是女方要起訴離婚,那女方就要退彩禮了

10樓:羅燕律師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2雙方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你們已經結婚半年,應該已經一起生活了。如果對方並沒有因為支付給你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就無權要求返還。

結婚兩年了,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要要求女方退還禮金及首飾這樣合理麼?

11樓:正商觀察者

由於雙方已經結婚兩年,那麼原則上是不用退還彩禮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二,材料問題,雙方在離婚時關於是否退還彩禮的問題,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12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倆離婚時候,可以雙方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以及彩禮的退賠。

如達不成相關協議,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三種情況下應該返還彩禮: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上述第(2)、(3)兩項必須以離婚為條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禮的規定但是沒有專門的程式,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實現權利。

13樓:啊派來掠人

孩子,作為男人, 你草了人家2年 ,你好意思要回彩禮麼

女方提出離婚,是否要退還彩禮?

14樓:華律網

符合以下復情況的,制可以bai退回彩禮:(一du)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zhi民政部門辦理結dao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15樓:趙儀邛宇

這時婆家認為來女方有騙婚傾自向,並且向女方提出返還婚前給付3萬元(向親朋好友借來)的彩禮錢。

分析:贊皇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解釋:雙方確實感情破裂,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協議離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錢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查實婚前女方以東北習俗向男方索要彩禮3萬元,男方父母為給兒子操辦婚事,向親朋好友借來3萬元,導致了給付人生活困難。所以上述案例符合第三條規定,女方應返還3萬元的彩禮錢。

此案最終以女方退還3萬元彩禮錢而協議離婚。

16樓:碧嶠銀海

你好,下抄面我對你的問題試著一一解答:

1、彩禮錢一般不歸還,這個有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已經結婚來說,除了以下兩種情形之外不用退還禮彩:(1)沒有共同生活過;(2)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2、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是酌情處理,法律對此沒有規定,畢竟婚禮是雙方的,如果婚禮的費用全部由男方支付的話,建議你墊付一部分。

3、彩禮是婚前男方付給你的,所以這部分錢應當被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用彩禮錢買的家電應當被認為是你的個人財產。只有銀行的記錄可能證明效力不夠強,你可以找商家複製發票等。

4、不需要歸還這部分錢,因為這是禮金黃是親朋好友給雙方的祝福,一般認為這是雙方的共同財產,雖然是由你花銷的,但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合理支配共同財產的權利。

5、你的另一張銀行卡婚前的收入是個人財產,婚後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之間有關於財產的約定,則按約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中有規定,這3種情況下,女方必須退還彩禮錢!.h265

18樓:老陳律師

一般不退彩禮的,除了以下兩種情形

1、沒有共同生活過;

2、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才結婚兩個月女方提出離婚要退彩禮男方不

結婚半年,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錢,彩禮錢是在領結婚證後給的,請問女方需要退還嗎

20樓:據說是什麼少爺

這種男人最喜歡斤斤計較,喜歡賭的人一般都脾氣不好,處在灰色邊緣難免會認識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看你什麼性格,潑辣的就三天一大吵,要有分寸切勿挑釁過頭,難免起殺心,時間長了等他不耐煩就不會要彩禮了,性格要是溫吞的,最好跟父母商量退一半就好,畢竟你搭了半年青春

21樓:匿名使用者

只領了證,還沒舉行婚禮,彩禮沒用於女兒賠嫁,是負可以要求退彩禮

結婚一年多,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退還彩禮,

22樓:蘇義飛律師

你好,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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