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平臺很好,可是有競業協議,要繼續待下去嗎

2022-08-22 08:50:33 字數 5522 閱讀 4050

1樓:影視綜藝辣評

如果現代的公司平臺非常適合自己未來 的發展方向,就應該堅定競業協議,在公司留下來繼續工作,如果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在還沒有簽訂競業協議之前遞交辭職報告。

是否需要簽訂這份競業協議根據以下兩點來確定:

第一點、一般正規的公司都會要求員工簽訂一份競業協議的,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著想,競業協議一般是要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簽訂,還有就是接觸公司機密的人員,高階技術人員或者是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些都需要跟公司簽訂競業協議。所以這就需要根據自己的工作職務看看有沒有必要簽訂,如果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員工,而公司讓自己簽訂的話,就要自己做出選擇了。

第二點、公司在競業限制期內每個月應該給予簽訂了協議的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僱傭雙方是在自願前提下籤訂的這份競業協議,這份協議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過因為這份合同限制了員工的部分勞動權,而勞動權益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所以,在簽訂這份合同期間是需要僱傭方付出一定的經濟補償的。

綜合以上兩點不難理解,如果你所在的這家公司平臺非常適合自己,還是簽訂這份競業協議比較合適,競爭激烈的社會中能夠找到一個適合的平臺非常不容易,一旦錯過了可能會讓自己後悔,再說簽訂一份競業協議對自己沒有什麼損失,就算是不籤對於公司的機密也是不允許洩露的。

2樓:窗邊那傢伙

那麼你這個行業稍微像點樣的公司都會要籤競業協議,你就自己考慮要不要待下去吧。

競業協議一般約定都是有時限的,又不是終身的。

競業協議是非常普遍而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如果你從一開始就接受不了競業協議的約定,那你個人的問題大一點。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覺得公司平臺很好,對這個行業有興趣,行業前景不錯,個人有發展空間,有競業協議,未必是壞事,反而可能讓你更好地堅定下來,靜下心做一定期限內,可能會做出一番成就來,繼續待下去是一個好選擇。

4樓:大禹電子

好的公司都是比較規範的,哪怕你有一天想出來創業,也只是兩年的時間。

5樓:好看**

在公司有敬業協議,我認為這有督促自己積極上進的好處。肯定要繼續堅持下去。

6樓:百葉度專

若是比較大的公司,都會有這樣的競業協議,所以很正常。

7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自己的能力如何了,如果能力沒問題就可以繼續幹呀。

8樓:冰淇淋

看個人吧,覺得留下去有意義就留著

公司讓我籤競業協議,我不籤,就讓我自動離職

9樓:淨口修心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數額,北京規定20~60%,上海規定20~50%,高法意見是30%,具體可參照相關司法建議。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實際上,競業禁止協議的執**況,企業也很難追查,競業禁止協議的實際執**況並不好,建議不必太糾結。

關於崗位的調動,可和公司進行協商。公司採取手段逼迫員工離職,員工也可以採取手段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屬於雙輸的局面。

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協議,公司能否單方解除?

10樓:博學小趙是吃貨

企業要解除競業限制義務,一般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如果競業限制是企業對員工離職後義務的設定,那麼企業無需徵得員工同意即可免除競業限制義務。

關於競業限制條款生效前或者在競業限制約定履行過程中,企業能否單方免除競業限制的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協商一致說」,也就是競業限制約定是雙方達成的契約,企業要解除競業限制義務,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另一種觀點則是「單方免除說」,即競業限制是企業對員工離職後義務的設定,企業有權選擇在一個合適的時間免除競業限制義務,而無需徵得員工同意。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作了限制性規定。

競業限制由於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因而,對一般工作人員來說,並不存在保守商業祕密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競業限制的問題。

11樓:神水盟

問:我曾與所在的公司簽訂過一份競業協議,雙方明確約定:我離職以後一年之內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企業工作,同時也不得自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作為補償,公司將向我支付相當於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去年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辭職,但隨即收到公司的通知,聲稱要單方解除該競業協議,公司告知我不再受到競業限制同時他們也不準備支付經濟補償金。我認為既然協議是雙方共同確認簽訂的,任何一方就不能隨意解除,目前我準備繼續履行競業避止的義務,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司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知我的主張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據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協議一旦簽訂就不能隨意解除。除非協議各方特別約定解除條件,否則當事人單方解除協議的方式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然而,在勞動關係領域,合同的生效和解除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勞動法律法規對其作出了特別規範。員工的競業限制協議就是典型的一例。從協議的生效時間看,競業限制協議既可以針對員工的在職期間,也可以從員工離職之日起生效。

相對於協議的生效而言,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條件更多地受制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其中主要的原因在於用人單位在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避止的義務時,應當向其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

首先,如果由於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則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明確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則勞動者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該協議,其仍須繼續履行競業避止義務,但雙方可以就具體的補償數額爭議訴諸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用人單位應按該機構確認的標準及原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用人單位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履行期間單方提出解除協議,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之所以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主要基於競業限制協議從根本上維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保護權。

在您的案例中,公司行使的正是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我們不宜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規定來衡量這種解除方式。

除了競業限制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也非常特別。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它可以選擇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約,或者按照法律的三種直接規定來解除合同,但不具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於勞動者,其可以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解除合約,這樣看來,雙方在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利上也具有不平等性,這直接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傾向性的保護,同樣我們也不能直接依據民法中民事主體完全平等的觀點進行分析。

和公司簽訂了一年的競業協議,離職後可以找公司補償嗎?

12樓:博學小趙是吃貨

1、在這1年的競業限制期間,該用人單位應該按月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金,並且不得低於你本人工資的30%,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2、如果該用人單位未支付,你也遵守了該競業限制的約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

3、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4、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競業限制補償金有關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 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 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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