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2022-03-09 18:38:07 字數 5943 閱讀 6076

1樓:鮑高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光華科技**會。其英文名稱:「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會屬於公募**會。

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各地。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熱心公益事業的海內外力量,爭取各種形式的支援和捐贈,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活動,推動科技成果的開發與轉化;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務,為青少年成長成才服務,為光大弘揚中華民族科學文化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原始**數額為人民幣八百萬元,**於社會公募捐贈。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市。 第七條 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海內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開展公益募捐活動,募集資金;

(三)設立公益**,實施專項資助;

(四)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五)組織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專案;

(六)依法實現**保值增值;

(七)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八條 本**會由不少於5名,且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祖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貢獻;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根據本會宗旨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參與有關活動;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審議、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工作;

(九)決定**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

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聘請熱心公益事業,在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並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理事長、高階顧問、名譽理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會發生違反《**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代表**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為公募**會,本**會的收入**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和資產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專案;

(三)促進海內外青少年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辦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五)其他符合**會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全國的募捐活動;

(二)超過**會淨資產1/5的投資活動;

(三)涉外投資活動;

(四)對**會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會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五十條 本**會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登出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符合**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和專案;

(二)由業務主管單位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3年10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