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元購買了一部價值十萬元的轎車自用的,只是這行為,就構成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罪嗎

2022-02-27 01:41:02 字數 5237 閱讀 1830

1樓:還得看多久

如果不知道屬於贓物,不構成犯罪。但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根據具體情節判定。

2樓:向月

所給資料很少,不過基本上可以確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理由:1、明顯低於市場**;2、證照全無。可以推斷當事人在購買該車的時候,應當知道該車來歷不明。

3樓:匿名使用者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於2023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針對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這一犯罪行為,將刑法第312條規定的關於「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比較常見又容易引起爭議的幾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盜機動車行為的法律問題。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研究:

本罪的客體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具體客體,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追索財物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我認為這兩者均不能涵蓋本罪的全部具體客體。

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及贓物去向,並印證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等,對於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有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繳的範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觀上給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本罪的主觀方面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收購,主要是針對2023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後再**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於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於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

只要採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份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則屬於在犯罪後對贓物的處理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為,為此前上游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

2023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條增設了本罪的單位犯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標準及處罰金額是多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何定罪(要詳細的)

4樓:大超love雪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一、如果犯罪物件為機動車,那麼直接依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於明知的法律推定。

二、如果犯罪物件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採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 間收購、路邊收購 ,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於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於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 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

三、看交易的**,是否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鑑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於脫手;

5樓:餘智明律師

律師解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罪名簡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是由2023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來,該《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進而在2023年5月11日兩高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

目前實務中常見的情形有如下幾類:一是幫助金融類犯罪、詐騙類犯罪轉移犯罪所得、二是盜竊、搶奪類犯罪,幫助轉移犯罪所得、銷贓、收贓等、三是非法狩獵、文物等國家特殊保護客體的犯罪的轉移、銷贓。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處罰

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本罪只存在兩個量刑幅度:

1、一般情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是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值得一提的是,餘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注意到從法學理論層面,本罪的刑法法條部分並沒有對該罪名的構成要件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務中還需要關注該罪的入罪條件,具體如下:

(1)入罪條件: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2)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情形: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未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下,或者三次以下且價值總額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三年以上情形: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三、主要辯護要點:

1、罪名問題

對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他本質上是一個下游犯罪,因此常常與上游犯罪進行關聯,這時候,作為辯護律師應當綜合考量其上下游的犯罪涉嫌罪名、量刑情況,做出具體分析,並結合辦案機關的定罪意見做出相應的對策,實務中常見的是直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以本罪來定罪,在此種情況下,若上游犯罪量刑幅度明顯高於本罪,辯護律師應當積極爭取變更罪名。例如,餘律師在安徽辦理的一起詐騙案件,犯罪嫌疑人張某(化名)使用銀行卡為上游犯罪轉賬,辦案機關起初以詐騙詐騙罪共犯追究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刑事責任,餘律師介入後,通過分析,由於轉賬數額較大若定詐騙罪量刑幅度會超出10年,在辦案機關無法證明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下,應當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終檢察院決定變更罪名,本案由10年以上最終定性為三年以下。

理解上述案例後,也可以得知,反之,亦然。

2、涉案的犯罪數額問題

本罪的犯罪數額常見的有兩種,一是直接的資金數額,二是涉及的實物價值。對於第一種情形應當有完整、連續的流水反映相關的錢款性質,否則作為律師應當提出充分的質疑,二是實物價值,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高於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計算。

由於數額直接影響量刑,因此無論是在涉及資金,實物的證據實體和證據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應當充分的關注

3、上游犯罪問題

本罪重要的特徵是其是一個上游犯罪,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充分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情況,並要求辦案機關進行相關的資訊披露,不能想當然的將涉案的犯罪情節全部都推定為犯罪,這是應有之義卻常常被部分律師所忽視。例如:餘律師在南京辦理過一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銀行卡中的流水全部是犯罪數額,但是經過多次向公訴機關以及法院進行了解披露,涉案的銀行卡中主要涉及兩個「組織」的轉賬,其中一個組織已經被刑事處理,但是另一個組織的情況不明確,甚至沒有刑事立案,因此不宜作為犯罪處理,即使該兩個組織的轉賬具有指向犯罪的高度蓋然性。

以上是餘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總結的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關要點,更多法律問題,可以諮詢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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