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主犯已判5年,從犯判3年,其它從犯會判的比他們重嗎

2022-02-22 07:27:24 字數 1308 閱讀 5998

1樓:水果山獼猴桃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在刑法中也規定從犯相對於主犯應減輕處罰。

對於共同犯罪中從犯的量刑標準,可根據《刑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節由人民法院確定 。主犯5年,從犯應當比照5年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

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或者從犯可能有從重處罰情節(例如累犯),此時主犯也不會因從犯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而隨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3年期間,同案人賴某某(已判刑)在本市天河區林和東路39-49號中旅商務大廈西塔22樓05、06室成立江西明某實業****廣州分公司,與被告人許某某、林某某、張某某、鍾某某及同案人胡某、徐某、蔣某、郭某、唐某、莊某某、班某、陳某3、陳某4(已判刑)等人。

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具備從事銀行業金融業務資格的情況下,以向客戶銷售該公司旅遊、保健產品,按照銷售產品預收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戶支付高額推廣費,到期後還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其中,被告人許某某、林某某、張某某、鍾某某均為該公司業務員,負責發展投資客戶,按照客戶投資款的1%至5%獲取提成。

法院查明

犯罪期間,上述被告人先後向葉某某、何某某、鍾某某等4844名客戶,以簽訂《明某產品購買合同》、《宣傳推廣合同》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738486716元、港幣8802123元。

經審計,2023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許某某提成所得人民幣2174271.95元,被告人林某某提成所得人民幣1183930.64元,被告人張某某提成所得人民幣1116208.

93元,被告人鍾某某提成所得人民幣564971.96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許某某、林某某、張某某、鍾某某在江西明某實業****廣州分公司工作期間擔任業務員,作為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依法應減輕處罰,並且綜合考量各被告人蔘與犯罪的時間和程度、發展客戶的數量、金額等予以區別量刑。

2樓: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而且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如果你能確定該人是從犯,就一定會比主犯判的輕。不同的從犯因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以判罰也會不同,具體要根據他們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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