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從4月1日起不再收費了嗎

2022-02-20 09:52:02 字數 2626 閱讀 7567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條修改為:「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二、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年滿三十週歲。

」三、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四、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五、第十四條修改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六、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第二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收養公證的,應當收養公證。」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戶口登記。」八、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

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收養公證。

」九、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十、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修改為:「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款修改為:「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

一、本決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成立或者解除收養關係的,不再登記。修改都在這裡咯沒有修改的就相同咯參考資料:

2樓:

收養登記從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收取登記費。

2017哪些行政收費將取消 4月1日起這41項收費將取消

3樓:李興甫

近日,財政部、國家***兩部門發文,要求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房屋轉讓手續費、婚姻登記費等41項**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將於2023年4月1日取消或停徵,同時將商標註冊收費標準降低50%。 為了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兩部門印發了《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取消或停徵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35項,包括取消公安部門的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測服務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轉讓手續費等,停徵衛生計生部門的衛生檢測費、質檢部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藥品檢驗費等。 個人方面,取消或停徵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6項。其中,取消4項,分別是預防性體檢費、興奮劑檢測費、機要交通檔案(物件)傳遞費、**黨校培訓費等。

停徵2項,分別是民政部門的登記費,包括婚姻登記費、收養登記費;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依申請提供**公開資訊收費,包括檢索費、複製費(含案卷材料複製費)、郵寄費。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並於2023年4月30日前將清理規範情況報送財政部。

4月1日這41項取消收費都有哪些

4樓:

近日,財政部、國家***兩部門發文,要求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房屋轉讓手續費、婚姻登記費等41項**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將於2023年4月1日取消或停徵,同時將商標註冊收費標準降低50%。

為了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兩部門印發了《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取消或停徵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35項,包括取消公安部門的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測服務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轉讓手續費等,停徵衛生計生部門的衛生檢測費、質檢部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藥品檢驗費等。

個人方面,取消或停徵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6項。其中,取消4項,分別是預防性體檢費、興奮劑檢測費、機要交通檔案(物件)傳遞費、**黨校培訓費等。停徵2項,分別是民政部門的登記費,包括婚姻登記費、收養登記費;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依申請提供**公開資訊收費,包括檢索費、複製費(含案卷材料複製費)、郵寄費。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並於2023年4月30日前將清理規範情況報送財政部。對**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擅自改變徵收範圍、徵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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