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一起收十幾年的合理嗎,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合理嗎

2022-02-09 14:17:03 字數 4998 閱讀 9474

1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是不合理,二是沒有法律支援,三是物業收費不應當跨年度預收取,四是對這樣的霸王合同行為業主有權抵制。

2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物業企業提出預收的物業服務費,最長為三個月的。屬於業主自願的除外。

3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不合理,但目前並沒有法律明確加以限制。

建議雙方協商按年繳納。

4樓:泡芙法師

當然不合理的。目前各省都有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有的是三個月,有的是一年,你們這個可以直接拒收

5樓:月下獨行人

並不合理,因為你的房屋可能會轉讓,那樣就沒有交費的義務了。

6樓:蘇州民商劉律師

1、預收十幾年的物業費的話是違法行為

2、如果收取應收未收的物業費,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若訴訟時效沒有經過,且由該收費主體提供十餘年物業服務,您應當向其支付。您認為服務質量有問題的,或者其他正當拒繳理由的,可以溝通。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時間收費。

8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一般住宅商品房來講,提前預交1季度即可。

2:其他情況可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要求執行。(協商一致就行,你不同意它不能強制),如果物業公司強制要求,可向當地主管部門,**,反應。

9樓:個人行家

不太合理

物業企業能否服務到10年以後,還是個未知數,怎麼可能一下子交10年的錢。

以前曾經有檔案規定,物業費最多收取12個月的。後來這個檔案被廢止,新的物業收費檔案中沒有收費期限的限制。

但是,根據合同法,物業收費最長期限,也不能超過合同期限以外。現在新籤物業服務合同,一般前期合同大多不超過5年,正式合同大多不超過3年。所以,物業最多收費,也不過是在前期物業服務期內收取5年的費用。

由於前期物業合同往往不是從業主入住當天起計算日期的,是從開發商和物業簽約時計算,所以收取費用應該不會有5年(60個月)那麼多

10樓:風行天下物業人

不合理第七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拒絕。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放棄共有權利為由拒絕交納。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山東省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11樓:九叔他爹說事

當然不合理,可以不交的!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合理嗎

12樓: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是否合理,是根據物業合同規定來確定的。如果是包乾合同,已經包含了公共場所的費用,則收取公攤電費不合理;如果是酬金制按專案計費的,則可以收取公共場所的公攤電費。物業亂收費可以向當地房屋管理部門投訴。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是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13樓:世界格局大佬

買公租房五年內不準賣 「**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批准准予**的,可以申請購買。」王育生說,購買**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14樓:金城一家裝飾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合理,法律依據如下:

(一)***於2023年9月1日起釋出並施行《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其中規定物業小區內所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最終由使用者承擔,每一戶業主自己單獨消費的氣、水、電、暖、有線電視可以直接向有關單位繳費,但公共區域內的水電能耗(路燈、景觀噴泉等)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為了保證小區公共設施正常運轉,這部分費用由小區業主均攤。

(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於2023年1月1日釋出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其中第十一條如下: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其中並沒有對公攤水電費做出解釋,物業公司為了保證小區公共設施正常運轉,這部分費用由小區業主均攤

(三)《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所以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公攤水電費用。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為小區內業主共有,物業公司負責管理。

實質上是業主與供水、供電部門之間發生關係,物業公司為了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運轉,共用部分發生的水電只能向業主代為徵收。

擴充套件閱讀:

公攤水電費顧名思義是指公攤區域內發生的用水用電。首先了解公攤區域包括那些: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消防通道、小區內道路,小區綠化景觀。

這些公共區域是為小區內所有業主服務的,所以其中發生的用水用電為公攤水電。

上述公區當中發生的公攤用電包括:電梯動力與照明、樓宇應急和疏散照明、景觀照明、泛光燈、樓棟公共照明、監控室動力與照明、園區路燈、園區草坪燈、園區圍牆燈、人工湖、噴泉水泵動力。當中發生的公攤用水包括:

園林綠化用水、保潔用水、高位消防水箱、人工湖及水景用水。

電費:(1)樓宇應急和疏散照明;(2)景觀照明;(3)泛光燈;(4)樓棟公共照明;(5)監控室動力與照明;(6)園區路燈;(7)園區草坪燈;(8)園區圍牆燈;(9)人工湖、噴泉水泵動力(i)所產生的電費為每戶業主均攤。

電梯動力與照明產生的電費由每單元所產生的電費由該單元住戶均攤

每戶公區平攤電費m=(a+b+c+d+e+f+g+h+i)/小區所有戶數

每戶電梯平攤電費n=該單元電梯費用/該單元戶數

小區內住戶最終平攤電費x=m+n

水費:園林綠化用水、保潔用水、高位消防水箱、人工湖及水景用水由小區內所有業主均攤。

15樓:海直播

公攤電費和個人電費混收 業主投訴物業被令整改

16樓:來自高淳老街光豔逼人的天鵝

我已經搬出來好幾年了,可原來的物業一直還在收取我的所有公攤費用,包括停車位管理費,物業費我無話可說也都按時繳納了,請哪位專業大咖幫忙明示,謝謝了

17樓:個人行家

公共用電本就是攤在全體住戶上的。這個沒啥好說的。只不過有些物業公司把這個錢算在物業費裡,而有些物業公司單獨收取。

羊毛出在羊身上。物業不會替業主出這個錢。

18樓:3宮六院72妃

我有一套房子這個月電費公攤費,一家120元左右。。怎麼會這麼多?難道物業可以隨便亂加公攤電費嗎?物業沒任何公示就直接加在收費專案裡!

19樓:男人累

我是西安市高陵區馬家灣涇渭八路天湖名郡小區業主,業主買電在供電局買,業主在交完物業費電梯費和各向費用,另外物業向業主另收公灘電費,按住房平方算,一平方收取,0.101元電費這合理嗎?1

20樓:萇任

我們小區在南海御水岸這邊的、平均每月每戶收取30元的公攤電費、小區有一千多戶人家、這樣算下來一個月要三十多萬的公攤電費、這也太不合理了

21樓:水果莢心糖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是不合理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酬金制的物業管理,則可以,如果是包乾制的,不可以

23樓:農村教育者

這個首先要看這部分公攤費用要看物業管理合同中,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有沒有具體約定。並且還要看這部分的電費是做什麼用的,如果是有具體規定或是做共用的,那業主就應該公攤,如果不是那麼業主公攤就不合理。因為物業管理條例和法律上都沒有規定到底該不該公攤這一部分電費。

《物業管理條例》為的是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所以業主和物業在發生分歧或是矛盾時解決辦法主要參照《物業管理條例》。

24樓:名字越長越好

說白了你是不想交費又想享受路燈,綠化和電梯唄。你不用,電梯不執行,綠化沒有,路燈不亮,保證不用你公攤公共部分的水費電費

交公租房租金時被告知必須與物業費一起繳納合理嗎

25樓:浩海鴻寶

看怎麼籤的合同。如果規定租戶必須承擔物業費這塊,那你就必須交,不管物業服務怎麼樣。安置房的物業費還一塊錢,照樣沒什麼服務,主要保障水電正常就可以了,什麼價錢就提供什麼服務。

如果約定房東繳納,你就不用交了。如果沒有規定,則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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