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幾天不通知家人觸犯了哪條刑法

2021-12-25 09:14:18 字數 5423 閱讀 1773

1樓:張偉傑律師

《刑法》沒有相關處罰規定。

見: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無法取得聯絡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如果發生此類現象,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

警察抓了人已經6天,不通知家人這樣合法嗎

3樓:羽刃之魂

合法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因此警察抓人六天並沒有通知家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相關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4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和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只有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

5樓:嘆笑一世傾城

會的。法律法規規定,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傳喚至公安機關時,需要通知家屬;被行政拘留時,也需要通知家屬;被刑事拘留、逮捕時,也要通知家屬。

違法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不提供家屬資訊的,公安機關應當查詢該嫌疑人戶籍資訊,通知其其他戶籍成員。違法犯罪嫌疑人不提供家屬資訊而又查詢不到家屬的,無法通知的公安機關可以不通知。

看守所一般多久才判刑,判刑的時候一定會通知家屬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六個

月才會判刑,具體如下:

在看守所五六個月才會判刑。我國法律上對待判刑這一流程是比較謹慎的。在看守所期間,對待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都會經過較多的程式。

最開始就是需要了解真相,知道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這些事的主要負責機構就是公安機關了。他們去偵查,破案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一般可以在2個月內結束,實在是能力有限,或者牽扯過多,可以根據情況變動,可以報告給上級,就多點時間,去查清楚事實真相。事件的真相知道了,就可以去審查起訴了,這個就需要交給檢察院。

時間一般為1個月,他們主要是再次確認事實的真相,對需要對事件負責的人進行進行一個總結,分清楚哪些人是受害者,哪些人是造成傷害的人,也就是犯人。這個就和檢查作業一樣,檢查一遍,再複查一遍,當然,對兩個機關而言,肯定不是一遍的事,而是反覆的去審查,因為這關係到一個人或者多個人的命運。情況理清楚了,犯事的程度也知道了,就需要人民法院去判決了。

時間在1個月到2個月。有人會覺得判決的或者起訴的時間太長了,事實上,每天都有事件發生,不可能一個月裡面只起訴一個人,只是事情有輕重緩急,而且三個月是最後期限,也就是說最遲3個月就會結案。這三個流程時間加起來大概就是五六個月了。

7樓:華律網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的,才稱為罪犯或犯人,在此之前統稱為犯罪嫌疑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人。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後,並不會主動通知家屬。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採取拘留措施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可見,上述規定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被唯一通知的物件。不會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刑罰,家屬卻不知曉的情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採取拘留措施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8樓:匿名使用者

被送看守所基本上要判刑。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要受很多罪,先脫光了全身檢查包括扒開**檢查有沒有違禁品,體檢,留指紋,登記,剃光頭,盤腿坐板背監規,強制勞動,做不到的捱打,經常每天勞動十幾個小時,有時任務多加班到凌晨,天天吃不飽。看守所犯人都是睡大通鋪,20多犯人擠在一個十幾平米的監舍,吃飯勞動拉屎放屁都在裡面汗臭氣味難聞。

違反監規犯錯會戴著手銬腳鐐關禁閉,捱打,犯人犯錯違反監規會捱打,犯人每天上廁所都要喊報告,批准了才能去。每個犯人大便只有幾分鐘不能超時。

關押幾個月要接受多次審訊,還要戴手銬腳鐐拉倒外面指認犯罪現場,審訊的時候要抱頭蹲在地上被戴著手銬去審訊室,還要把手腳牢牢銬在審訊椅上連續幾個小時審訊。

在37天之內被檢察院批捕了就要關押6個月左右等法院判刑,判刑以後送到監獄服刑。判刑以後一定會通知家屬

9樓:公叔莎莉委靚

不管是什麼犯,不管認不認罪,判刑時間取決與公安機關向檢察院遞交時間和檢察院向法院的公訴時間。

是的,有規定羈押xx時間應該怎麼怎麼樣,但是規定畢竟是規範性的東西------單位還有規定上班不準遲到,有幾個不遲到的,對麼!

因為《刑法》的刑事罪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有一句很明確的句子:對於判刑前羈押的可以折刑,例如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一日,假設判有期徒刑3年,但在判刑前已經羈押2年,那麼在坐一年的牢就可以出獄了,如果羈押了3年,那麼你判刑後就可以直接出獄了。

既然法律上明文規定了這點,司法機關不會一抓就判,他們要羈押---羈押---在羈押:因為家屬會很著急,到處投門路。

這就是現實!

舉個例子吧,我一個朋友因為打架被送到看守所(羈押是在這裡,判刑後送到監獄),裡面一個強

jian犯已經羈押了4年!

10樓:戚廣利

進看守所後,一般情況下四個月左右就會判刑,進看守所24小時內應當通知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局哪些情況下拘留可以不通知家人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公安機關拘留案犯或嫌疑人後,對於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及無法通知時,都可以不通知其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127號)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製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無法取得聯絡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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