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寡婦同居違法嗎,與寡婦同居,什麼情況下是違法的?

2021-06-18 01:33:42 字數 4780 閱讀 3514

1樓:木子看法

法律常識:與寡婦同居違法嗎?

2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寡婦是喪偶的婦女,屬於單身,由於丈夫去世,婚姻關係自動解除。所以寡婦與未婚男子同居不違法、不犯罪。但是與已婚男人同居,則可能構成重婚罪,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3樓:愛理說法

寡婦是指喪偶女性,她的婚姻自其丈夫去世而自然終止,單身男性和寡婦同居是不違法的;如果是有配偶的男性就有可能涉及到重婚罪了。

與寡婦同居,什麼情況下是違法的?

4樓:愛理說法

寡婦是指喪偶女性,她的婚姻自其丈夫去世而自然終止,單身男性和寡婦同居是不違法的;如果是有配偶的男性就有可能涉及到重婚罪了。

5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寡婦是喪偶的婦女,屬於單身,由於丈夫去世,婚姻關係自動解除。所以寡婦與未婚男子同居不違法、不犯罪。但是與已婚男人同居,則可能構成重婚罪,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配偶者與寡婦同居犯法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呢?有家庭的和沒結婚的女孩同居犯法嗎?寡婦和沒有結婚的女孩都一樣,都是沒有實質婚姻!但是男方有配偶!媳婦發現一樣是非法同居

寡婦同居違法嗎?

7樓:愛理說法

寡婦是指喪偶女性,她的婚姻自其丈夫去世而自然終止,單身男性和寡婦同居是不違法的;如果是有配偶的男性就有可能涉及到重婚罪了。

8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寡婦是喪偶的婦女,屬於單身,由於丈夫去世,婚姻關係自動解除。所以寡婦與未婚男子同居不違法、不犯罪。但是與已婚男人同居,則可能構成重婚罪,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已婚女人同居犯法嗎

9樓:華律網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後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後果。《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准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

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受到刑事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偶爾同居,屬於不道德的婚外情行為,現行法律不予追究的;如果公然以夫妻名義同居,那是藐視法律,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與其共同生活的,屬於事實重婚,構成重婚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1142

和已婚女人同居是不是犯法?

12樓:華律網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後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後果。《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准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

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受到刑事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3樓: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一章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第四章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四十六條

基本上 你自己沒結婚 你家內口子沒找上來 她老公也只能找到她頭上

****************************************==

下面是一段摘抄 民間討論

對於因重婚導致的離婚,無過失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呢?

一些人認為,無過失方不但有權向構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而且也應該有權向未構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賠償。因為第三者插足實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它違背了《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有關保護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法律規定,對合法婚姻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

一些人則認為,第三者插足屬於道德範疇,法律不應管也管不了婚外情。如果法律對道德過度干預,就會偏離法治的精神。一位資深律師不無憂慮地告訴記者,如果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將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比如,對隱私權的隨意踐踏、私人偵探行業的興起等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勝明,是承擔修改婚姻法具體工作的負責人。他說,法律是否要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必須先解決兩個問題。首先,法律如何界定“第三者”。

與夫妻一方有較為密切關係的是否就是第三者?街頭巷議的第三者是一個社會現象,法律上至今並未對其作出規定。男女異性一起出去喝喝茶、看看電影、吃頓飯,這算不算第三者?

是否發生一次性行為就是第三者?

其次,應該弄清楚第三者是不是一定有過錯?過錯到底有多大?有的第三者是玩弄異性;有的卻也是重婚罪的受害者,本身並無過錯……王勝明說:

“從現實生活中來看,第三者的情況非常複雜,對第三者的認定較為困難,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可能會引發一些問題。法律究竟應該如何規定,需要聽取更多人的意見,進一步認真進行研究。”

那麼,婚姻法是否要用“責任”套住“第三者”呢?我們拭目以待。

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條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重婚者,不但要受到刑法制裁,而且在離婚時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姘居等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所造成的離婚,無過失方卻不能要求損害賠償。這未免太不公平。所以,業內人士建議將第四十七條改為原則一些的規定:

“一方因重大過錯而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同時用司法解釋對“重大過錯”予以認定:重婚;姘居;通姦,情節惡劣的;遺棄;虐待;其他家庭暴力。

此觀點代表了相當一部分人的意見,但也有一些人反對擴大過錯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吳曉芳認為,如果按照某些專家的觀點,婚外性行為就算“過錯”,就可以“索賠”,那麼,我國的婚姻法在世界上恐怕就要算得上數一數二的嚴厲了。她認為,感情問題是很複雜的。夫妻的相互忠貞應屬私人契約,法律管不了、也不應該管人們的思想和感情。

不過怎麼說[第三者]也不太好聽 建議你還是不要

14樓:任葉孤農

屬於違法行為,如果你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話,就是犯罪了.

15樓:劉永方律師

1、和已婚女人同居,只要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不犯法,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重婚,是犯法的。

2、《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就是關於重婚罪的法律規定。

在重婚罪中,有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必須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即雙方登記領取結婚證,後一個婚姻關係既可以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也可以是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事實上的婚姻關係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請注意,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那就不構成事實婚姻關係,而只是道德範疇的事,是俗稱的姘居,法律不予干涉。

因此,和已婚女人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就構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是犯法的,但如果不以夫妻名義同居,那就只是道德上的事,並不犯法。

3、另請注意,根據《婚姻法》第46條第2項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16樓:

屬於違法行為,並且不道德.

17樓:風無言花無語

不犯法屬於道德方面的行為。並沒有違法

18樓:瘋狂的湯圓

不違法,這種通姦行為在古代才違法啊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小心點,被他老公知道了,你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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