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別人銀行存摺但是不取錢算盜竊麼

2021-06-07 17:56:46 字數 2755 閱讀 5361

1樓:匿名使用者

偷他人存摺依然是盜竊行為,只不過沒有取錢盜竊的金額就是存摺的現金價值,不屬於數額較大的情形,不構成盜竊罪,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如果是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管數額多少都構成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樓:友菀菀

也算盜竊,但構不成犯罪。

張明楷說盜竊的存摺去取錢是詐騙,這樣對麼

3樓:定秦

盜竊存摺,存摺本身並不值錢呢,戶主可以隨時補辦。如果行為人想要取得存摺的錢,就必須要持存摺去取款(存摺是不能直接在機器上刷卡的)。張明楷認為,取款的行為實際上是冒充取款咐讓人騙取銀行交付財物,銀行的工作人員基於錯誤鍵戚認識自願交稿簡陵付財物,是為詐騙。

明知他人盜竊存摺 幫忙取款如何定性

4樓:匿名使用者

離開現場後,陳某打**約王某見面,告知自己偷了一個存摺,並叫王某用該存摺從銀行把錢取出來,自己得六成,王某得四成。因該存摺沒有設定密碼,二人於當日將存摺上的1.92萬元取出,並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贓。分歧意見:

對於本案中陳某的定性沒有分歧,均認為構成了盜竊罪。但對王某的定性卻產生了明顯的分歧意見,主要有:一、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 第五條第 二項:「有價支付憑證、有價**、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該項第2點規定:「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

」據此規定,陳某盜得未設密的活期存摺,就是盜竊了能夠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無論是否取款,均應按存摺上的存款餘額認定盜竊犯罪金額。因此,只要陳某盜得存摺,即可認為是盜竊犯罪既遂;既然如此,王某幫忙取款並分得贓款的行為,不屬於盜竊犯罪過程,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構成盜竊犯罪的從犯。

王某的行為是整個盜竊過程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並使盜竊過程最終完成、危害結果最終產生,因而構成了盜竊罪;其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三、王某構成轉移贓物罪。在陳某盜得存摺即犯罪既遂的情況下,王某明知是盜得的存摺而幫忙取走存款,使贓款從銀行轉移到陳某手中,其行為構成了轉移贓物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有:

一、陳某盜得存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盜竊既遂。認定犯罪是否既遂,應以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標準。盜竊罪,應當以行為人使財物脫離物主的控制,並實際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為既遂。

本案中,陳某從劉某家中盜走存摺,只是使存摺脫離了物主的控制,但還沒有使存摺代表的財物 存款 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也沒有使該筆財物 存款 實際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因為存摺只是一定財物的保管和支付憑證,但不是財物本身;存摺不同於不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和債券 如國庫券 ,前者可以掛失,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內 失主發現並掛失之前 、特定的場所內 銀行 兌現,後者不能掛失,即使失主發現被盜也無濟於事。因此,得到了後者就可以認定得到了財物及其控制權,但得到了前者並不等同於得到了財物及其控制權。

二、陳某盜得存摺,並不是盜竊過程的終結。本案中,陳某犯意所指向的犯罪物件是存款而不是存摺,取得存摺只是得到存款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對行為人而言,存摺的惟一價值就是取款,除此別無它用。

因此,取得存摺並取出存款,是完成盜竊過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也就是說,只有在兌現之後才能使整個盜竊過程終結、危害後果實際發生,並實現對財物的非法佔有。三、「解釋」第五條是對被盜物品數額計算方法的說明,不能等同於「盜竊既遂」。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盜竊未遂因難以計算數額,實際危害也不大,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但個別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鉅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則應定罪並依法處罰。筆者認為,「解釋」規定只要盜得未設密的活期存摺 兌現之前 , 即應按票面數額計算犯罪金額,是把這種盜竊行為作為犯罪未遂「個別情節嚴重的」一種情況來處理,即使沒有兌現也要定罪並依法處罰;如果不作此規定,則不利於打擊此類犯罪。

四、王某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從犯。綜合前述三點理由,陳某盜得存摺還不是犯罪既遂。王某提取存款並分得贓款的行為,是整個盜竊過程必不可少的有機組成部分和關鍵環節,使整個盜竊過程最終完成、盜竊目的最終實現、危害結果最終發生。

因此,王某屬於盜竊共犯。但是,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上,王某在整個盜竊事件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陳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五、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轉移贓物罪。

如前所述,該存摺所代表的存款未從銀行取出前,陳某並未實際控制,因此,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贓物。既然不是「贓物」,當然也就不存在轉移「贓物」的問題。王某取出該存款,使陳某最終獲得控制權,這時,該筆財物才轉化為贓物。

(作者單位:四川省簡陽市檢察院)

身份證被別人盜用辦了存摺,裡面有錢,掛失取錢算盜竊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沒事,你可以放心的拿著身份證去掛失,補折,取錢。沒有哪家銀行敢承認未核實客戶身份證就給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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