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人打傷要求對方民事賠償各項費用要根據法律第幾條

2021-04-22 05:02:05 字數 4935 閱讀 8675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

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

內療容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樓:匿名使用者

1、侵權責任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法條自己翻吧,不復雜

被人打致輕微傷,民事訴訟 請問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應該引用什麼法律的哪章第幾節第幾條?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可根據《民法通則》或《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1、《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4樓:戚廣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打架鬥毆民事賠償法律

5樓:樊

(1)打架鬥毆後如何承擔責任,首先要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

(2)輕傷以下的,不構成犯罪可以協商解決,但是行為人依法要承擔治安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3)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除承擔刑事責任,受害人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等。

6樓:匿名使用者

打架鬥毆應當依據具體情節區分是治安案件還是

刑事案件,然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樓:駝絨色特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委託法醫進行法醫鑑定,由法醫按照規定確定所受傷情,同時對此傷情應花費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一併進行鑑定;

二、根據鑑定結論再決定下步如何處理。關鍵是看傷情,如果是輕微傷,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就賠償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依責任賠償;如果是構成輕傷或其以上之傷即重傷,對方則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輕傷屬於自訴案件,既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由傷者本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予以民事賠償;重傷案件屬於公訴案件範疇,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法院審理判決,傷者也可以提起民事附帶訴訟。

被汽車撞了,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除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外,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交通事故按人身損害賠償走,如果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用的,但是很難。

交通事故精神賠償,具體的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於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於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根據《2023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於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麼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11樓:墨汁諾

被汽車撞了,如果構成殘疾,就可以要求肇事方和保險

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

如果不構成殘疾,估計肇事方和保險公司不會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即使起訴,法院也同樣不會支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樓:羅律師上海

1、要看受傷的程度是否達到需要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標準;

2、各地對支援精神損失費的標準不一樣,如果是在上海,只要有殘疾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3樓:石榴妹

可以,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並基於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人損問題解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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