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加強和改進少數民族學生教育管理服務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021-04-17 22:04:28 字數 2647 閱讀 4921

1樓:道法自然

提高教學質量的方法頗多,我們要因材施教,實事求是地採取適合本校條件、情況的具體措施來完善常規教育教學。然而,提高自我,研究課標,活化教材,融洽師生關係,活躍教學氣氛,優化課堂結構,狠抓落實,始終是行之有效的重要方法。只要付諸具體行動,持之以恆,我們的教學就一定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教育法的基本特徵和原則有哪些?

2樓:竹山竹坪陳平

教育法的基本特徵: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物質生活條件。從法的本質上說,教育法所確定的行為規則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它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包括物質生產方式、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並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準和價值觀念來調整相應的社會關係。統治階級從來都注意使本階級的某些意志通過國家政權上升為法,旨在建立、維護和發展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及經濟政治等各項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與之相應,我國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體現。

階級性、國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統一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特徵之一。

2.教育法是為人們提供在教育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規則。

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種社會關係中都有許多規範需要遵循。這些規範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標準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範圍內發生效力。教育法就是為所有參加教育教學及相關活動的人們的行為提供標準和指明方向。

這裡的「教育活動」僅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義的活動。其在教育活動中所產生的由教育法來調整的教育關係,既包括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學校之間的教育內部關係,也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學生、教師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在舉辦、管理、實施以及參與教育的各種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隨著教育教學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充套件,將會有更多的教育關係需要相關的教育法來調整和規範。

3.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從法的產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政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式採取制定、認可、行政、補充和廢止等方式確定其行為規則,它揭示了教育法與國家的必然聯絡,而其它社會規範一般都沒有這個特徵。例如,政黨的章程就是由政黨的領導機關制定的,職業道德是該行業中自律形成的規範,他們都不是出自國家。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

從法的實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為後盾來保證其實施的。這是教育法與教育政策、職業道德以及各種政治規範等社會規範重要區別。雖然任何一種社會規範都有一定的強制力,但法的強制力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強制力不同,它是以國家政權的名義所表現出來的強制,是以法院、監獄、警察以至軍隊為強制力的後盾。

違反了教育法,損害了教育法所確定的學校、教師、學生等方面的權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就要受到國家政權的強制。例如:按照我國《教育法》的規定,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顯然,其它社會規範則不具有國家強制這一特徵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權利和義務為重要內容並具有普遍性、明確性。

從教育法的內容構成角度看,主要由規範性內容和非規範性內容構成,而規範性內容中,權利和義務是其主要內容。教育法就是對教育關係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什麼義務進行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享有的九項權利及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第8條規定教師應履行的六項義務,以及《未成年人保**》、《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中規定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應該說,這種權利、義務是具有普遍性、明確性的行為標準。所謂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適用物件和適用範圍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為某一具體的特定的人提供行為標準,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覆運用,而不是隻適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黨、團、工會的章程、紀律雖然都規定其權利和義務,但他們是為該團體、該單位的人提供行為準則,而對其以外的人沒有約束力。

所謂明確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體的條文等形式,明確地為人們提供標準,而不像有些社會規範是模糊的、伸縮度很大的。例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法》規定: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我們說教育法都是以明確形式為人們提供行為規範,但這不意味著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條都是如此,有的法條是用來說明其指導思想,基本準則和適用範圍生效日期等,但這些條文的存在並不妨礙法作為明確的社會規範而存在,恰恰說明這些規定,是為更明確的表明法的性質,任務,效力和要求。

原則: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全部教育法所應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準則,是制定和執行教育法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中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與中國總體法的原則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憲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法制統一原則等總體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能違背這些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又應反映教育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總體法的原則來代替。

因此,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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