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在我家後面田裡做房子影響我家,我阻止施工與鄰居協商,鄰居一家人過來拉扯我,其中他姐姐在拉扯我的

2021-03-25 17:59:53 字數 6183 閱讀 1308

1樓:卡卡地撓

既然人家能建房子,說明已經取得了相關的許可,可以合法的建房子了。

是你阻止人家施工,才導致別人骨折的,

你說說看,你不負責誰負責呢?

你不去阻止,她會拉扯你嗎?

阻止別人施工,往小了說,算是無理取鬧,

往大了說,那就是尋釁滋事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的說法,你是不用負責的。但是人家肯定不會這麼說,人家就說你弄得,你沒有證據,等於零。雙方各執一詞,他受傷了,你沒有,所以你要負責。

關於家庭房產問題 肯定懂法律的人進!

3樓:水清游魚

你拿著你的房產證和當時籤的合約,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你的親戚限期搬出房子,法律會還你公正的。

4樓:可勁禍禍

去法院起訴,然後勝訴,由法院強制執行。

5樓:用一生**你

我剛看到題目以為是繼承問題呵呵 。你這個就簡單了你可以去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有幾點需要清楚:

一、你們之間簽署的約定具體有什麼條款?

二、此房產的戶主是誰與他是什麼關係,他的戶口是在你這個房子裡嗎?

三、這個房子屬於怎麼樣的性質?產權房亦或承租公房?

承租公房會有些許麻煩,而產權房只要產權擁有人沒有他就相對好點。

此房的戶主若是與他為直系親屬,相對的更加麻煩。

就算是有協議或者合約,若是他的戶口在你這個房子裡面,相對的有不少麻煩。

通常這樣的起訴法院,最後是調解,然後會需要你出一部分錢讓他搬離並且轉走戶口。

建議你們不要吵架,多溝通,既然他是有房子的,也至少不是無處可去,可以了

解了解他目前不肯搬離的難處,既然是親戚,多溝通,勿因相互的誤解導致更大

的麻煩產生。

7樓:東淫魔王

直接讓他出去,找法院強制執行

他沒房子也可以讓他出去

一個家庭伍個成員,房產薄上伍個成員各自名字,法律上認定他家五套房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家庭是由若干個個人組成的,雖然五個人是不同的名字,但是在一個戶口本上。如果每人買一套房子,實際上就是一個家庭五套房子了。目前,一些城市是按照一個家庭一套房子來進行限購的,所以以家庭為單位購房,就是超出了限購標準。

9樓:異想天開

如果五個成員都在一本戶口薄上的話,就可能認定他家五套房。如果成年分戶了,就不是。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的數量決定房產的數量,而房產證上的名字數量只能決定房子的主人有五個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房產證一套房,戶口木上人在多也不會一人一套房的。

房產是屬於家庭成員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哪條哪款?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實在有必要的話可以去諮詢律師。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就是說,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

所以,如果這個房子是你婚前個人出資買的,現在仍是你的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仍然屬於你。當然,如果你和你妻子另有約定的除外。不知以上回答對你有沒有一點啟示。

13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地說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是依據那條法律 是依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制。

14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成員財產(最新的婚姻法)

家庭房產繼承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15樓:自信才能成功

房子是你爺爺奶奶的共同財產,你爺爺死後應該先拿出一半給你奶奶,

剩下的一半由你奶奶,爸爸,姑姑,小叔,依法繼承,嚴格說來,他們四個人所籤協議,只是對於他們四個對你爺爺財產繼承的部分有效,因為你爺爺去世後,你奶奶還要繼承一部分,他們四個不能把你奶奶繼承的那部分分了。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四個所籤協議是有效的。與按不按手印沒關係。

你奶奶的那部分實際上包涵了兩部分,一是房屋本身一半是你奶奶的,由你奶奶處分。二是你奶奶從你爺爺那裡繼承的那部分。這兩部分都由你奶奶處分,她要給誰都可以。

可以叫你奶奶把她部分贈與給你們,就是在未去世前。如果可能要離開了,可以叫她立個遺囑,進行公證。

16樓:匿名使用者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你們簽訂的協議有效。只要你奶奶再立一個遺囑,就可以了。

如果想現在就更名也可以。你根據這個協議,再由你奶寫一個贈與協議,拿去辦理過戶就行了。不過現在房產局一般都要求公證,你要是怕麻煩就公證一下,要是不怕麻煩就告房產局不作為。

現在辦過戶對你們比較有利,別等動遷或者老人去世再辦理,以免夜長夢多。當然除非你家親屬關係非常好,不會爭房子和拆遷補償款。

17樓:星瀚雷聲律師

理論上來說,這不是一個「協商由你父親繼承爺爺遺產」的協議,而是一個其他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協議。粗略看了一下,這份協議應當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執行起來會比較麻煩,因為房子到現在還沒有過戶到您父親名下。至於奶奶那一份,也可以在這份協議中看做是對您父親個人的贈予了。

現在解決方法最好是立即辦理一個繼承公證然後將房產過戶到您父親名下,這樣即使其他人在拆遷時再有異議,也很難再主張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說來,他們四

個人所籤協議,只是對於他們四個對你爺爺財產繼承的部分有效,因為你爺爺去世後,你奶奶還要繼承一部分,他們四個不能把你奶奶繼承的那部分分了。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四個所籤協議是有效的。與按不按手印沒關係。

你奶奶的那部分實際上包涵了兩部分,一是房屋本身一半是你奶奶的,由你奶奶處分。二是你奶奶從你爺爺那裡繼承的那部分。這兩部分都由你奶奶處分,她要給誰都可以。

可以叫你奶奶把她部分贈與給你們,就是在未去世前。如果可能要離開了,可以叫她立個遺囑,進行公證。

19樓:紅星宣紙

你家的這份房產繼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簽字生效。如你的叔、姑反悔,你起訴,你勝訴。如你不想打官司,你叔、姑反悔,你老爸還有這房產的1/2繼承權(你奶奶的那一份屬於你老爸)。

20樓:法律實務研究

各繼承人之間簽訂協議,約定遺產由一個繼承人繼承。視協議的約定情況可構成贈與或放棄繼承。

你爸爸是該財產的合法所有人。

21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有法律效力。如果通過贈與把房產過戶給你父親,以後就不會有什麼麻煩了。

22樓:小氣大聖

你們最好去公證處做個公證,你姑姑,小叔叔,奶奶放棄繼承把所有的產權繼承你爸就可以。之後房管局辦理過戶,房產證就可以辦成你爸的名字

23樓:白蓮居士

先要了解一下具體問題:1、協議的具體內容?2、奶奶是否健在?3、補貼錢是誰補貼?是否有憑證?

法律上的問題 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24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係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

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佔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

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範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

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係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複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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