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求一幅結婚對聯,用家父名厚忠兩字作聯首可以吧?急用,謝謝

2021-03-24 13:31:51 字數 6632 閱讀 6736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問題

但是以這兩個字開頭

可以寫很多

問題是不瞭解你情況

怎麼可能寫出與你們相關的內容

最後就是無謂的文字遊戲

2樓:獨家新聞

上聯:厚德良緣百年白首相伴

下聯:忠貞連理今世結髮此生

橫批:相伴一生

3樓:傑答答

厚朴傳承,夫妻攜手創家業;

忠誠互對,伉儷同心效鴛鴦。

幸福美滿

4樓:

上:厚誼深情心為她

下:忠貞不渝情為他

橫批:幸福美滿

用賢和敏兩字做一幅新婚對聯,五到七個字,求高手

5樓:匿名使用者

賢孝偕德百年好

敏祥定親五世昌

伉儷同心

6樓:小隊會計

賢德自定親起始,

敏慧讓花轎抬來。

7樓:匿名使用者

賢德君子紅羅帳,

敏慧麗媛金花燭。

8樓:千夏子

玉樹蘭芝難求敏

佳偶天成賢妻來

忠字開頭結婚對聯

9樓:匿名使用者

上聯:忠字當頭愛情久

下聯:清風滿地相思多

上聯:忠字當頭愛情久

下聯:好花入夢歲月長

10樓:因緣法

上聯:忠於愛情同心伴侶

下聯:孝於父母幸福家庭

守字和忠字開頭結婚對聯

11樓:錦語良言

守信有福家興旺

忠誠得財人平安

12樓:毗沙王

守家守業逢美景

忠恕忠心遇良辰

按份共有人要求依法分割共有財產的判決書,一定要判決書,不要調解書!~還有分數追加~

13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你好,這份判決是《物權法》實施之後的判決,請參考。

陳英訴被告賓小龍按份共有財產糾紛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興安縣人民法院(2008-12-17)

陳英訴被告賓小龍按份共有財產糾紛案

興 安 縣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興民初字第706號

原告陳英,女,2023年9月11日出生,漢族,興安縣興安鎮人,現住(略)。

委託**人唐增俐,興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賓小龍,男,2023年8月5日出生,漢族,興安縣相離鎮龍禾村委會塘村人,現住(略)。

原告陳英訴被告賓小龍按份共有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楊明強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楊彩霞、羅明組成合議庭,並於同年12月2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人唐增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留置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23年3月4日,原告與被告以45萬元的**購買臥龍苑3棟3單元6-7層2號房,兩人皆擁有該房產權。2023年3月5日,雙方簽訂協議,首付15萬元由原告支付,30萬元按揭貸款由雙方共同承擔。

雙方共同歸還貸款本息73425.08元后剩餘的銀行貸款全部由原告歸還。2023年5月,原告與被告終止了戀愛關係,原告搬出該房屋,被告獨佔房屋至今,雙方共同佔用該房已不符合實際,應予分割。

請求法院按照原、被告的出資情況判決對共有房屋原告佔95.61%被告佔4.39%;並將此房屋變賣所得先歸還銀行貸款,然後按此比例分配房款。

被告沒有答辯。

經審理查明:陳英與賓小龍原繫戀人。2023年3月4日兩人以總價款45萬元向桂林市襲匯房地產開發****購買了一套位於桂林市環城北一路4號臥龍苑3棟2號的商品房(6、7層複式樓),並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款方式為:

2023年3月3日支付首付15萬元,其餘房款30萬元於3月底前在銀行按揭支付。隨後在中國建設銀行桂林分行開立了還貸賬戶,戶名:賓小龍,帳號:

……98070。2023年4月23日桂林市房地產管理局下發的房產證表明:陳英、賓小龍為房屋所有權人。

2023年3月4日早上七點四十分,陳英與賓小龍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今與賓小龍共同買房,首付款拾伍萬元整是由女方一次承擔付清的,以此證明。剩餘的分期付款由雙方共同承擔,以此據為證,男女雙方各一份。

」從2023年9月5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期間共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共73425.08元;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17日(起訴時)陳英通過以自己名字所開的兩個賬戶(帳號:……12344和帳號:

……176704)轉帳歸還銀行貸款本息、罰息共43555.79元;起訴後,陳英仍以所開的賬號……176704轉帳又歸還了10月和11月的銀行貸款本息共4068.87元。

另查明:陳英與賓小龍在同居期間發生矛盾,皆不還貸,並於2023年9月中斷了還貸。2023年,銀行起訴賓小龍要求還貸,2023年3月7日陳英通過以自己名字所開的賬戶支付了銀行罰息,並恢復還貸,銀行撤回了起訴。

2023年5月,兩人終止了戀愛關係,陳英搬出該房屋,賓小龍居住在該房屋至今。

上述事實,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銀行個人貸款對帳單、個人貸款還款憑證、陳英的個人存摺、庭審筆錄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陳英與被告賓小龍原基於戀愛關係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產證及協議,證明該商品房為兩人共同共有,對此,原告也認可。現原告因與被告終止戀愛、同居關係,要求確認各自對共有財產享有的份額,理由成立。

因雙方對共有房屋各自所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應按照出資額確定。雙方在購買該房屋時所籤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協議。因無證據證明以後雙方協商變更過出資,故該出資協議應作為確認雙方對共有房屋所佔份額的依據。

原、被告在協議中對銀行按揭部分的出資約定由雙方共同承擔,即原告陳英只是多出資15萬元(按房屋總價款45萬元計,多出資三分之一),剩餘的30萬元(三分之二房款)是雙方各出資一半。雙方因資金短缺而向銀行貸款支付這三分之二房款,依協議約定雙方是願意共同分擔因貸款而發生的利息或罰息的,故雙方皆不能因支付了銀行利息或罰息而改變三分之二房款由雙方各付一半的出資約定。依照出資協議,原告陳英對共有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被告賓小龍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

雖然,從還貸憑證看,雙方依照協議共同還貸只履行到2023年8月16日,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共73425.08元,此後,雙方因矛盾加劇,被告中斷了還貸,從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11月皆是原告個人履行還貸義務,並向銀行支付違約金(罰息),但因今後的還貸情況(如還貸者、還貸數額)存在變化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以其支付的首付款和還貸數額分割共有房屋,有失公平,也有違雙方協議的真實意思,本院不予採信。因被告違約未履行還貸,原告可就代被告承擔的還貸額另案向被告追償。

因該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在原、被告未付清房屋貸款前,原、被告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是受到限制的,即無權處分該房屋,故原告現在要求將房屋變賣以實現自己的權利,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陳英對共同所有的位於桂林市環城北一路4號臥龍苑3棟2號的商品房(6、7層複式樓)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被告賓小龍享有三分之一份額。

本案收受理費8050元(原告已預交),原告負擔3050元,被告負擔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50元(收款單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304216301040001416,開戶行:

農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訴於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後七日內未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楊明強

審 判 員 楊彩霞

審 判 員 羅 明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蔡海英

14樓:京城李律師

<一審民事判決書>例項

××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民初字第××號

原告: 伍××,男,生於19××年×月×日,×族,務農,家住××縣××鄉××村

四組。委託 **人:陳××,××縣花橋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於19××年×月×日。×族,務農,家住××縣××鄉××村四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訴被告李××房屋確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黃××獨任審判

,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伍××,委託**人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經傳票

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父母生前於19××年將全部房屋、傢俱指定分給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

因未書寫分家合同,後輩無據可證,要求明確產權,落實界限。

被告未作書面答辯。

案經審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婦,於19××年將房屋、傢俱指定分給原告伍××、被

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間,左耳間房一通,大轉角房後半間(三小間)歸被告李×

×家居住使用,橫堂屋一通,大轉角房前半間(三小間)歸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後

,原告的父母跟隨被告家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隨被告家生活至19×

×年×月,隨後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

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無異議。19××年×月在規劃宅基地時,雙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寫進了各

自的宅基地使用證。現原、被告均已進入高齡,原告擔心子孫日後無據為憑為房產發生糾紛,

尤其對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確,原告曾要求基層幹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補寫一個分家合

同或協議,以明確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絕原告的要求,為此,原告起訴來院,要求明確產權及

互相之間的界限。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院認為,原、被告父母將自己的房產指定分給原被告,是他們的真實意識的表示,其行

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雙方無爭議,

現原告怕日後子孫無據管業而發生糾紛,要求明確互相的房屋的產權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

認支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72條、75條、78條之規定,特判決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間、左耳間屋二排一通,大轉角屋後半間(三小

間),歸被告李××所有;橫堂屋兩排一通,大轉角屋前半間(三小間),歸原告伍××所有

;其大轉角屋內原、被告之間的幹壁歸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費150元,其他訴訟費450元,共計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擔300

元,並分別向××縣人民法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時預

交上訴案件訴訟費600元,上訴於四川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員:×××

<二審民事判決書>例項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民終字第43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萬××,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絲綢聯合印染

廠朝陽絲織分廠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號門××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

××,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化工廠工人,住××縣城關鎮穿城南路×

×號。上訴人萬××因離婚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號民事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萬××與胡××於19××年×月相識戀愛,19××年1月在××縣城關鎮

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不久,雙方即為經濟等生活細節問題發生矛盾。同年4月,

萬××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胡××離婚,因萬××在**時藉故缺席,××縣人民

法院按撤訴處理。此後雙方開始分居生活達兩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原審法院判

決:一、准予胡××與萬××離婚;

二、財產維持現狀,即在誰處的歸誰所有。判決宣告後,

萬××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財物,要其返還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為由上訴來院,並

提供證人劉××的書面證據一份。胡××辯稱,萬××沒給過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購買的

藥用戒指。沒有索取過萬××的財物。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對萬××與胡××婚姻關係,糾紛發生的原因,婚後夫妻感情破裂

的認定,事實清楚。萬××提供的證人劉××向本院提供證言時稱,他沒有親眼看到萬××的

金戒指被胡××拿走。萬××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財物的其他證據。

本院認為:萬××與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後不久即產生矛盾,雙方共同生活不到3個

月即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此後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審法院依法判決准予雙方

離婚是正確的,同時對財產的處理並無不當。關於上訴人萬××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財物和

要求胡返還金戒指等物品之訴,經查不能成立,上訴人萬××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援。據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判員:×××

19××年××月××日

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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