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證言,採信,不採信,誰說了算?有什麼依據

2021-03-21 23:37:34 字數 4051 閱讀 3147

1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證言是否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經法院採納,要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樓:律師學院學員

這要看你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證據、證言,這當然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收集的,採信與否是由法院判斷的。對於民事案件,也是由法院裁判的。

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3樓:home好人一個

1、行政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

(一)被告及其訴訟**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

(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2、民事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刑事訴訟方面,《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第二條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當事人是民事案件的親身經歷者,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但是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為了勝訴,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一般會陳述對自己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事實,也可能掩蓋、歪曲事實。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份。

既不可盲目相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要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如果當事人的陳述和其他證據之間沒有矛盾,各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也一致,可以將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訴訟中,法官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經驗去判斷證據的真偽,只有那些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會被當做定案根據。那些不真實的、非法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法官是不會採信的。證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要根據案件的性質以及適用的程式法來考慮。

在三大程式法只有《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民事訴訟法》未作出禁止性規定。

5樓:牛牛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錄音作為證據能否被採信有法律依據嗎?

6樓:七臺河李陽平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資料、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物件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7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要結合錄音的真實性、合法性考量。對方不認可,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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