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下達後,對方不歸還欠款,怎麼辦

2021-03-06 19:54:22 字數 5461 閱讀 829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判決書生效後,對方不還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寫明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執行的請求事項、申請執行的事實、理由情況;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一審判決書一般是送達之後15日內不提起上訴就會生效。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公安機關的身份證明等;

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2樓:人人哦哦哦課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樓:簡簡單單

1、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

4樓:那頭熊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院是不會拖的,會找一個相當說的過去的理由告訴你這事很難。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一般不會拖強制執行的 法院那邊這方面的人太多 你給他點工作他才高興呢 要不每天沒事看報紙等下班 你以為每年法院招的公務員都在幹嘛 就都在看報紙啊 所以這不用擔心 你得親自去找他們 最好找**暴光 他們有露臉的機會才高興呢

6樓:張勇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7樓:路邊一鳥人

交執行費了沒 去法院多問問 不可能拖得

8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你是**的?欠款多少啊

法院判決書下達後不執行怎麼辦?

9樓:華律網

如果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生效後,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就意味著,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以及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如果有執行能力,但採取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拒絕履行執行義務,司法機關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有金錢給付的判決,如果拒不執行,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支付判決書確定的款項外,還可以要求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計算,當然,執行費用也由被執行人支付。如果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被執行人也會作為失信被執行人納入信用檔案中。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0樓:知道法也團隊

判決書生效後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中會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清償應當賠償的款項和利息。

通常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依照規定搜查當事人可執行的財產,但是像一些隱蔽性的財產可能就需要申請人進行舉證證明財產的可執行性了。

通常上被執行人說沒錢還,但並沒有說到有沒有房產、**、汽車等其他值錢的東西,對汽車和房產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建議委託律師到車管所和房管所進行調查。要是有其他值錢的東西也是有執行能力的,

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將會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而債權人可以在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之後,立即申請恢復執行,並且法院還可以視情對其實施司法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申請執行時需提交的材料

當申請執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檔案: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您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您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如果是作為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4、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如果是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二、舉證責任與執行風險

權利能不能得以實現,關鍵在於被執行人有沒有履行能力。因此,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

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您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檔案。

如果您瞭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11樓:愛的項鍊的

法院判決後被告不執行賠償當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1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從實際收到判決之日起算有關期限。如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第十五日無人提起上訴的,判決生效(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後,在判決規定的被告履行判決義務期限屆滿(被告不主動履行)之日起的一年內,當事人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就喪失了求得法院給予執行的權利。

參考:根據民訴法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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