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離婚,對財產分配有些不懂望大家幫忙!謝謝

2021-03-04 00:53:01 字數 3454 閱讀 4262

1樓:程式設計師

很簡單,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材料,如果有寫上兩個人的名字那麼你或許可以分部分,婚後的共有財產是會平分的,不過多和少就要看出資是誰更多了。

2樓:李時鋒

婚前沒做財產公證?那就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做了?那就婚後的屬於共同財產!具體情況你去諮詢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為孩子著想,不要離婚!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如離婚房子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4樓:子不語的無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合你所述是事實,如果離婚時雙方對該財產處理達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為判決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只是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及按照還款本金佔總房款的比列補償房屋增值部分.

一直以來, 我們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已經自己協商好了要離婚,按照他們各自協商好的財產進行分配,夫妻雙方都沒有什麼意見之後,直接去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

那如果是其中有一方不願意簽字,那就要向法院去起訴。法院就會根據相關規定的分配方法幫他們判決。

那如果是在結婚之前男方自己買的這些東西,在離婚時要朝廷財產分配,就全部都屬於男方,沒有女方的份,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會被認定為借款,由男方償還。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

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分配方法,因房子的購買方式的不同,分配方

法也不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若房子是一方當事人婚前全款購得,婚後新增另一方名字,視為贈與登記雙方名字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分配的方法與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6樓:深圳周玲英律師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合你所述是事實,如果離婚時雙方對該財產處理達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為判決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只是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及按照還款本金佔總房款的比列補償房屋增值部分,算下來的話增值部分可能獲得的補償比列可能很低。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會被認定為借款,由男方償還。

7樓:世博家園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婚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以。

8樓:風吹一臉

如果不加名,婚後還貸部分無論是誰交的,都算夫妻共有,婚後房產升值部分也算共有,以後離婚分割,產權會判歸登記所有人(同時因房產而產生的債務也是),但是必須對另一進行經濟補償(婚後還貸部分和升值部分)。

如果加名,房產證沒有註明份額的,一般均分。加名屬夫妻析產,不需繳個稅,也不算交易。費用不會很高的,不過因為是抵押貸款的,加名必須經過銀行同意(增加你為共同還貸人),或者還清貸款解除抵押。

9樓:翠沼

最好不要加名字, 加了名字你也算二套房了。 以後買房的話會交很多的稅費。 當然 加上你名字的話就是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加名字的話離婚是你老公付貸款。

當然房子和你也沒關係了。 如果兩個人的名字的話就可以商議,如果要分的話共同把房子賣掉, 然後一人一半

10樓:安純子

在婚前沒有做財產公證,婚後你加上名字,是屬於共同財產的,不過還是不希望你們討論離婚的事情哦,

費用不用多少的,順利的話幾十塊,不順利幾百塊的,反正不多,去的時候帶上證件等,就可以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如果可以,更希望採納,謝謝。

11樓:匿名使用者

千萬別加名字

下面說得都是廢話,我簡單說下

婚前婚後,房產證只有你一個人名字時,離婚該 房就全歸你。

婚前,你一個人出資買的或者 父母給你買的,都屬於你家的,但如果加名字則視為贈與。

婚後也一樣,你婚後加老婆名字,預設你是贈與她一半的。所以不能寫。

新婚姻法很多人都錯誤認為,加名字也沒事,只要房子是你一家買的,這是錯的。

新婚姻法只是強調婚前財產,歸各人所有,不讓一些騙婚的分你婚前一個人買的房子。

但是如果婚後,你把你老婆名字寫上去了,這個行為算是贈與,新婚姻法可不會管。很多人包

括女的都喜歡說婚後寫名字也沒用,因為新婚姻法規定了。這種不是小白,就是**。既然沒

用,又為何一定要加上去呢。建議不要加,除非你不在乎贈與她一半。

12樓:匿名使用者

出首付的證據有保留嗎 ,能證明就可以說明這個是屬於婚前兩人合資購買的財產,首付部分有證據的按比例分割,比例過少屬於劣勢。加名的時候公證份額女方多一點較好,否則離異後,產權很可能不會分給女方,只能對女方婚後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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