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立學校不允許帶手機進入校園合法嗎

2021-03-03 22:51:50 字數 5644 閱讀 111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老師的做法是對的,除非你家有錢你能買進去,讓老師給你特權,或是你家再有錢一點去私立學校,私立學校的學生有私人的櫃子,學生讓帶手機,但必須得放櫃子裡,還有一點就是看你在哪個城市,在三四線城市,不可能帶手機,在一二線私立學學就可以帶。所以公立學校帶手機是不合理的。

2樓:萊萊

是合法的,高中本來就不允許學生拿手機。

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違法嗎?

3樓:蔡仲翰

不違法,因為首先沒有法律限制說學校不可以作出這類禁止,而且從情理上看:學生以學習為主,而學校在這個原則上限制學生使用手機以免影響學習,這是學校所指制定的一種在校學習的規章制度,就如同某些工廠、公司,對於員工上班期間不得上網一樣,對於相關人員作出的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本質上並沒有實質影響學生的權利,而且在學習期間使用手機,對你的學習也不一定有好處(例如你可以用智慧手機中的計算器,但學校可能為了鍛鍊你的口心算能力),甚至影響其他人(例如鈴聲可能影響他人聽課)。所以,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不違法。

4樓:朕要赦你無罪

當然不違法了,楊教授放電都不違法,收你個手機還不小意思。

5樓:遊曳幻影

你是小學、初中、還是高中?

學校不讓學生帶手機進入學校是犯法嗎???

6樓:小狗原創

學校可以制定有關規章,只要不違反教育法,不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利,為了學校更好地進行教育,諸如不準帶手機及娛樂工具的規定雖不盡情理,但還不致違法。

但如果老師沒收手機,肯定違法,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當然,如果你一定要從法律上找依據對應,那麼這挑勉強可以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犯法......不過一般學校都是讓帶只要你關機就行。當然......只要你調成靜音也沒人能發現......

8樓:灸舞至尊

不犯法,學校是一個特有的區域,在特定的區域內,區域管理者有權決定不可以攜帶隨身通訊工具

9樓:懟禰啲誓言

不,學習只是為了讓學習好好學習

學校不準學生帶手機違法嗎?(回答正確+90分!)

10樓:帥國源任玄

1.不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2.學校的規定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為也沒有法規規定學生可以帶手機到學校啊。

3.帶手機與否,的確是學生自己的事情,但你把手機帶到學校,並且學校規定不讓帶,那麼就不是自己的事情了,而是學校的事情了。

4.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這種行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有很多學校也是這樣做的。

5.但是,也有很多學校是允許學生帶手機的。因為,學生有事情,或者學生家長有事情,能夠很快地聯絡。

所以,你也可以向校長提個建議:大意是允許學生帶手機,但限定開機的時間。如學生在中午時間,或晚上一定的時間段,開機。

其它時間,不能開機,否則要沒收手機。同時

班主任可以不定時地向學生的手機號碼打**,進行檢測。

最後,祝你能夠說服校長。

11樓:飛機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學校不讓你們帶手機雖說是為了你們學習好,也為了他們自己好,可其實是可以帶的,為什麼不可以帶呢? 難道學生永遠只能學習嗎?

他們也有他們的娛樂方式啊 我本人也是學生,感同深受啊 學校不讓你們帶手機不算違法,但如果沒收的話就是違反了. 呵呵,我不是學法律的,僅供參考啊

麻煩採納,謝謝!

12樓:你妹

完全可以,學校不是世外桃源,因該融入社會才可以。學習是學生自己的事情,他們完全有能力決定是否聽講,如果教師講課無趣的話,沒有手機也可以有其他可以玩的東西。 "不禁止帶手機,只是限制帶幾個手機!"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及手機電池長久不衝電造成損壞等。

國家法律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14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檔案和法規與憲法相沖突了就是無效的,但是憲法還規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那麼你將不在享有這個權利,例如上課玩手機影響了老師教學和其他同學聽課,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集體的休息時間你玩手機影響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權。

所以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但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

擴充套件資料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15樓:**的勾k先生

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比如陽江市。

為了加強對手機的管理,在新學年開學之際,陽江一中釋出了手機禁令,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或在校內使用手機。

校方不會採取搜身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學生帶手機回校,將視為違紀行為扣分,這也是學生量化考核標準之一。同時校方還會將手機扣下來轉交給家長保管。為了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絡,該校已經在學校800多個宿舍安裝了200卡座機**。

16樓:匿名使用者

別慌。只要你夠膽子跟老師理論,那麼老師會乖乖交出手機來!

老師沒收你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隱.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

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機,還可以向法院訴訟老師這四項罪。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以上資訊真實有效!如有疑問請撥12580轉***!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後有權力翻看裡面的簡訊麼??

沒有,這是侵犯了學生的個人隱私,現在都在講要普及法律知識,學生的課程裡面也要講怎樣保護個人隱私,而作為一個教師來說,法律知識盡然這麼淡薄,真是令人感到悲哀,你可以去找老師理論,讓他好好學學法律知識。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2023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佔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程式上來說:一般情況下被行政機關沒收的的財物須上繳國庫,也不能是自己佔有或者使用.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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