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絕對地分開,會帶來什麼後果

2021-03-03 21:32:43 字數 4858 閱讀 1793

1樓:明哥歸來

把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絕對地分開,會帶來什麼後果?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是人們認識事物的行為和活動,二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絡,在學習研究中既要注重事實判斷又不能完全拋棄價值判斷,但二者又是有區別的.會導致形成錯誤的價值觀.

2樓:邛岑樓巧綠

所謂價值判斷,即關於價值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

所謂事實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

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之間有何關係

3樓:無線電師

1、事實判斷是價值判斷的科學基礎;

2、價值判斷是事實判斷的實用導向。

例如,「金鋼石的反射率大、堅硬度高、耐磨性強」是事實判斷。

首飾商認為「金鋼石的最佳用途是做鑽戒」,工具商認為「金鋼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手錶商認為「金鋼石的最佳用途是做表芯(軸承),都是價值判斷。

事實判斷「金鋼石的堅硬度高」為價值判斷「金鋼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奠定科學基礎;

價值判斷「金鋼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為事實判斷「金鋼石的堅硬度高」開拓實用方向。

4樓:紫衣士

合作關係,共同形成對事物的完整判斷。

5樓:王二小姐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為什麼價值判斷要基於事實判斷

6樓:

**上的郵票**,一般比市場價高10%-20%,主要是原因1為了防止郵市突然**來不及調價被人掃貨。2為了防止集郵者反覆挑品像要求絕品。要淘到有價值的郵票,難度很大。

事實價值與事實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1、靜動態不同:靜態說到事實的,事情卻既可以是靜態的,也可以是動態的。我們說發生了一起惡性事件,事情正在起變化,事情的經過一波三折,事情終於過去了。

然而,事實卻不發生,也不發展、結束或改變。的確,有的事情曾長期被當作事實,但我們後來認識到它並非事實,這時我們不說「它曾是事實」,而說它「曾被當作事實」。

2、場合不同:事實的主要身份是證據。瞭解了這一點,就比較容易看清「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這種兩分的缺陷了。

在有些領域,有些場合,我們需要從證據和結論的關係來看待世界。典型的是法庭和科學研究。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並不總是在提供證據,所以,事實和價值通常是連在一起的。

3、具體不同:事實是判斷和論證的理據,它因此已經有了價值,我們也的確經常說到「獲得了有價值的情報」「發現了具有重大價值的事實」。那麼,為什麼人們會說事實本身並無價值呢?

我想,這個說法包含兩種不同的意思,一種比較寬泛,一種比較具體。

8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價值指的是估計能達到的,但是你卻沒有達到。而事實是指你只達到的

9樓:小蟲草小

真實就是真真切切存在以及發生的。如果我們的判斷有誤,把不真實的說成是真實,那本來就不存在真實。好比杯子就放在桌上,即使你說真實是不在桌上,但它的存在是真實的。

事實是指事情的真實情況,包括事物、事件、事態,即客觀存在的一切物體與現象、社會上發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勢及情況的變異態勢。

真實只是一件事或某種過程的實際性;而事實卻是鐵定的不能改變化的過程。

10樓:圓領衫袖

事實是已經發生的既定事實,它的存在不一定非得站與其真正本源相符的立場上,甚至有些情況它就是為了掩蓋真理迷惑群眾而存在的,就比方曾經西方教廷的地心說。

而真相就不需要解釋了,它就是事物的本質

我們平日用眼睛看到的都是事實,真相是需要思考獲得的,要用心眼去看

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有什麼區別?

1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價值判斷,即關於價值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

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

所謂事實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

大致說來,有關法學上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判斷的取向不同。法律的價值判斷由於是作為主體的人所進行的相關判斷,因而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隨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差異。但事實判斷則不然,它是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的。

簡單地說,事實判斷是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實情況,如果該種判斷是正確的話,那麼它的結論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第二,判斷的維度不同。法律上的價值判斷,明顯地帶有個人的印記,具有很強的主觀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實判斷而言,其目的在於達到對現實法律的客觀認識,因而無論是認識的過程抑或是認識的結果,都應當儘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緒、情感、態度等主觀性因素對認識問題的介入,而儘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價值中立」。

第三,判斷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進行的價值判斷是一種規範性判斷的方式,它關注法律應當是怎樣的,什麼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理想。但法律事實判斷則是一種描述性判斷,其任務主要在於客觀地確定現實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是典型的「實然」判斷。

第四,判斷的真偽不同。法的價值判斷的真偽,取決於主、客體之間價值關係的契合程度。但事實判斷有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於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就區分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而言,主要在於:第一,有利於明確認識、評價法律的多維角度,從而拓寬法學研究與法律分析的視野。第二,有利於協調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張力,從而使得法學研究能尋求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平衡。

如何嚴格區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

12樓:西湖釣秋水

(1)事實判斷是一種描述性判斷,是關於客體實際上是什麼的判斷,而價值判斷是一種規範性判斷,是關於客體應該是什麼的判斷。

(2)客觀世界是由事實構成的,價值是判斷者附加在客體之上的,不同的主體其價值觀不同,故對同一客體會做出不同的價值判斷,因此,價值判斷具有主觀性。

(3)法律作為一種規範,它是立法者從自己的價值體系出發,做出的關於人應該如何行為的判斷,故,法律規範為價值判斷。

(4)根據三段論的推理規則,如果大前提是價值、判斷結論必然為價值判斷,故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一定主體依據法律規範所作出的實體結論為價值判斷。

(5)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總體上屬於事實判斷,但是認定案件事實離不開證據,一個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需要相關主體做價值判斷。

一般說來,事實判斷的結果是:真或假;而價值判斷的結果是:對或錯(也可能是好或壞)。

事實判斷的是事實,所謂事實,那就是對於所有人而言,都是一樣的。而價值判斷的是價值,所謂價值,極有可能,不同的人評價不一。

如果唐駿說他拿過加州理工學院的博士,***說他沒拿過,他們爭論的就是個事實判斷。結果很明確:假。故而唐駿拒絕承認他說過自己拿過加州理工學院的博士。

現在唐駿說他拿過西太平大學的博士,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此話為真。在我的視野範圍裡,也沒人對此有異議。

現在***說,西太平大學的博士學位含金量很低。這句話就比較搞了。因為這句話揉合著兩種判斷。

這裡面涉及到一個方法的問題。***列了很多說法,來證明這個學位含金量很低。具體有什麼方法,我記得不是很清楚。

如果我們承認這些方法都是正確的,那麼的確含金量很低。但如果這些方法有些人不認為是正確的,那麼,含金量很低這句話就為假。

故而,我們可以看到,這裡先有一個價值判斷:用什麼樣的方法驗證,這些方法是對還是錯?然後有一個事實判斷,經過這些方法驗證後的結果為真還為假?

同樣的,什麼樣的方法認為是成功?***談過他的成功觀,這就屬於價值判斷。如果大家接受他的成功觀,那麼,再來討論唐駿是成功還是不成功也不遲。

如果彼此對於成功的認證方法不同且無法互相認同,那種辯論,純屬雞同鴨講。

由事實判斷可以推事實判斷,比如1+1=2可以推2+2=4。由事實判斷也可以推價值判斷,但這是「驚險的一躍」。比如一個人借了1次錢不還,你可以說他「曾經借錢不還」(事實判斷),但你若要得出結論說此人「人品極差」(價值判斷),這是很難說的事。

(即便借100次錢不還,都很難說)

有詩云:周公恐懼流言後,王莽謙恭未篡時。向使當初身便死,一生真偽復誰知。

法學中的三個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例子

13樓:

所謂價值判斷,即關於價值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 所謂事實判斷,在法學上是用來指稱對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分析與判斷。 大致說來,有關法學上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判斷的取向不同。法律的價值判斷由於是作為主體的人所進行的相關判斷,因而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隨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差異。但事實判斷則不然,它是以現存的法律制度作為判斷的取向的。

簡單地說,事實判斷是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實情況,如果該種判斷是正確的話,那麼它的結論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第二,判斷的維度不同。法律上的價值判斷,明顯地帶有個人的印記,具有很強的主觀性。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實判斷而言,其目的在於達到對現實法律的客觀認識,因而無論是認識的過程抑或是認識的結果,都應當儘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緒、情感、態度等主觀性因素對認識問題的介入,而儘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價值中立」。 第三,判斷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進行的價值判斷是一種規範性判斷的方式,它關注法律應當是怎樣的,什麼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理想。

但法律事實判斷則是一種描述性判斷,其任務主要在於客觀地確定現實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是典型的「實然」判斷。 第四,判斷的真偽不同。法的價值判斷的真偽,取決於主、客體之間價值關係的契合程度。

但事實判斷有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於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就區分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而言,主要在於:第一,有利於明確認識、評價法律的多維角度,從而拓寬法學研究與法律分析的視野。

第二,有利於協調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張力,從而使得法學研究能尋求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固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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