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如何認定

2021-03-03 21:22:32 字數 4821 閱讀 6885

1樓:風險預警網

1、外匯類非法經營:

202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是指:

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以及居間介紹騙購外匯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都屬於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情形。雖然該司法解釋是在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之前頒佈施行的,但是在尚無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的情況下該司法解釋可資參考。

2、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個人犯罪):

202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3、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單位犯罪):

《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電信類非法經營:

2023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

1、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個人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2、出版物類非法經營(單位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電信類非法經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經營罪什麼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具體怎麼量刑

2樓:昆明胡大狀

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要看具體非法經營的專案,比如:非法經營菸草,金額達到5萬元,屬於情節嚴重,金額達到25萬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嚴重的量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為: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一百萬支以上的。

3樓:手機使用者

你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個人違法

所得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2、個人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額3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非法經營額100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

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這種情況應該屬於特別嚴重。

4樓:公識在波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標準

5樓:昆明胡大狀

要看具體非法經營的專案,經營專案不一樣,認定情節嚴重、特別嚴重會有所區別,以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為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一百萬支以上的。

非法經營假煙二百萬元判多少年,非法經營雪茄400萬元 判刑多少年

根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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