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中城市發展規模如何確定

2021-03-04 06:38:04 字數 5059 閱讀 5456

1樓:y惠風和暢

這個其實從兩個方面去理解。

第一個從理論方面:理論上發展規模一般根據人口規模確定,根據人口自然增長率和機械增長率,計算得出規劃期末的人口數量,然後根據人口數量確定用地規模,一般來說1萬人對應的用地規模就是1平方公里,假設測算出2023年人口是100萬,那麼城市規模一般就是100平方公里左右。當然除了人口之外,有些其他因素也會影響城市規模,比如說在城市郊區發現了大量的礦產資源,那麼未來的資源開發以及帶動的相關產業發展也會影響到城市規模。

第二個從實際方面:現在全國上下城市規模的確定基本上都是領導定的,領導希望可以把城市規模做大,這樣開發用地指標就大,就有更多的地可以賣,地方**gdp就高,有利於領導考核。所以實際操作中,都是一把手領導先定下用地規模,然後下面的技術人員就想辦法用理論去支撐領導確定的規模合理。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發展預留地可以直接當做建設用地編制控規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文字表述中發現,應該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山體,該用地是否屬於上位規劃控制的禁止建設區,如屬於,則在控規中不應占用。第二,發展備用地,這類用地的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我們這裡是當區域已使用的建設用地佔到規劃建設用的85%以上,就可逐步啟動發展備用地。

實際上,就是看區域的發展和建設情況而定的。總之,在控規中,細化上位規劃的用地要科學、合理,不能佔用的禁建區,為了公共利益必須預留下來,根據發展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發展規模,不能盲目聽從領導意見,隨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在確定了城市建設用地的範圍後,一定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校核,從而更準確的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發展預留地那需要更改總規,更具城市建設用地分類標準確定發展預留地的用地性質,否則控規中一項核心的功能——確定用地性質也就沒有法定依據。 所以,作為城市規劃體系中最具嚴肅性的法定規劃,編制控規必須有依據。否則叫專家評審怎麼評?

公眾參與如何參與?因此,必須首先更改總規,確定用地性質及公共服務設施及其他專項規劃,變更預留髮展用地為確定用地性質的地塊,確定預留山體在城市整體中的作用——比如是做防護綠地還是中心綠地之類的云云,總之就是問清楚各個單位和你們縣老大想把那塊地做什麼,想把預留綠地做自然公園還是市民商業公園等等,然後你再來編制控規才有依據,編制出的控規才能順利通過評審和批准並實施。

4樓:天行健

可以編制控規,為今後如果有好的專案提前做好準備,但要特別注重生態問題,山體屬生態敏感區。

5樓:匿名使用者

發展預留地應該是國土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概念,城鄉規劃編制借用來。在控規編制時與國土部門的土地利用規劃對接後若有建設指標是可以按建設用地直接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和城市總體規劃區別是什麼

6樓:顧玩玩

1、本質不同

城市總體

規劃綱要是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原則的綱領性檔案,是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而城市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佈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2、順序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要先於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就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佈局結構、規劃標準、各項工程系統的規劃等重大問題提出原則意見,再據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3、內容不同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範圍;**城市人口規模;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佈局原則等。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內容有:收集和調查基礎資料,研究滿足城市發展目標的條件和措施;研究城市發展戰略,**發展規模,擬定城市分期建設的技術經濟指標;確定城市功能的空間佈局,合理選擇城市的各項用地,並考慮城市空間的長遠發展方向;擬定城市建設藝術佈局的原則和要求等。

7樓:akkk吃蘋果

城市總體

規劃綱要和城市總體規劃主要有內容、成果要求 、作用的區別:

1、內容的不同,城市總體規劃綱要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佈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

2、成果要求的不同,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圖紙和專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圖紙及附件,在規劃文字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3、作用的不同,城市總體規劃綱要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城市總體規劃是**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8樓:匿名使用者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佈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範圍。

(五)**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範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佈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於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佈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佈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範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佈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範圍應當位於城市的行政管轄範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並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範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佈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佈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佈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佈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範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範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範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佈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佈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佈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範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範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溼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佈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佈局;城市地下空間開釋出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幹道系統網路、城市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佈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佈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字、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字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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