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特徵,什麼是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特徵

2021-03-03 21:12:33 字數 3379 閱讀 1840

1樓:未來法律

嘿嘿,具體內容如下: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二)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准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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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特徵

2樓:未來法律

嘿嘿,具體內容如下:

宅基地使用

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二)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准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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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農村土地流轉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一種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是依法審批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組織成員的、用於建造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涉及宅基地的基本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特徵可歸納為:

1、使用主體的限定性,必須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使用客體的限定性,僅限於集體土地中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用途的限定性,僅限於建設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用

4樓:潘增飛

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在中國,人民群眾只追求批准宅基地就行了,即可以說是批、發、給、放,但是這不符合依法治國的法律原則,就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權這個概念,這個概念沒有法定定義,可以字面理解,即宅基地的使用權,具體包括三方面,1.使用家庭2.具體土地3.

土地用途

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是什麼?應具備什麼條件?有什麼特徵?

5樓:三水番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農村宅基地申請的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的幾種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6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及特徵

我國2023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徵。一是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

二是法律規定取得方式的單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樣性衝突。三是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四是不可流轉。即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現狀及熱門話題

物權法頒佈後關於農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宅基地的審批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對宅基地的處分權,這與農民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也沒有賦予農民集體對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權。立法沒有完善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歸本村居民所有,這就意味著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外村人只能將它轉讓給本村居民。

對此,圍繞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熱門話題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繼承。按照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買賣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宅基地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轉讓無效。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應符合法律對其「轉讓」的嚴格限制條件,必須依法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無效。

3、城裡人是否可以購買宅基地。宅基地不得賣給城裡人。2023年***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農村宅基地能否抵押貸款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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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十三章對宅基地使用權是如何規定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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