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砍伐的法律法規,林業法對砍樹的規定

2021-03-03 21:05:32 字數 6081 閱讀 3089

1樓:悠悠__4韞

為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稽核同意書、育林**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聚眾哄搶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非法實施採種、採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 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林業法對砍樹的規定

2樓:老大噠噠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關人民**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檔案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檔案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採砂、採土、採種、採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

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彙總,經同級人民**稽核後,報***批准。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範圍由***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3樓:大大月兒

1、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2、(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物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於《森林法》調整範圍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物件。

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物件。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著,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採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採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採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

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於非經合法批准而祕密砍伐,而且還在於,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2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關於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

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1)為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3、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一般是指在林區盜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樹1000一1500株,在非林區盜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0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在林區盜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00株以上,在非林區盜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的,一般可視為「數量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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