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元代行省制和現代行省制有什麼區別

2021-03-03 20:55:55 字數 5222 閱讀 7042

1樓:勝寒

在行政區劃分上和今天沒有多大分別,主要區別在於其行政長官的不同1、元朝行省面積大

2、獨立性比現在的省強

1.元代行省面積大

2.地方有一定的行政、軍事長官,地方權力較大。

3.劃分有一定的差別,許多現在分開的省份當初是在一快的。

4.實際上是**對中書省控制較強,其他相對鬆懈,於是長此以往,那些離**邊遠地區開始**、獨立。

根本上不同,前者加強**集權。

中國古代的行省制度和古羅馬的行省制度有什麼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古代羅馬

「行省」一詞源於拉丁文provincia,有「委託」之意,原指義大利境內的行政區或境外由羅馬**治理的地區,後專指義大利境外那些必須向羅馬國家納貢的屬地。行省設定約始於公元前3世紀下半葉,公元前130年前後已建立 9個行省。隨著羅馬國家的領土擴張,行省數目不斷增加,遂形成相應的管理制度。

每建一個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該行省的法規,確定該行省的區域範圍、城鎮數目及行省居民的權利和義務,規定該行省應繳納貢賦的品種與數量。羅馬統治者採用包稅制剝削行省居民。行省的土地、資源等被宣佈為羅馬國有財產,由國家經營、轉讓或出租。

元老院向每個行省委派總督1 人、副總督3人和財務官1人。總督通常由卸任的執政官擔任,在行省內擁有生殺予奪的全權。建置行省,廣泛修築道路網,利於義大利本土與境外屬地之間經濟與文化的交流。

共和末期,g.j.凱撒(公元前100~前44)改革行省管理制度,擴大行省公民權的授予範圍,整飭行省的吏治,實施自治市法,給行省城市以自治權。

至奧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在位)時,行省被分為元首直轄與元老院直轄兩類。前者由元首指派總督管理,總督有權指揮境內駐軍;後者由元老院任命總督管理,總督沒有兵權。帝國時代,行省發展很快,行省貴族亦逐步躋身於統治者的行列,同時行省的公民權得到進一步擴大。

g.a.v.

戴克裡先在位時 (284~305),為便於統治,縮小行省轄區,使行省數量增至 100個,分屬12個大行政區管理;還將行政權與軍權分開,使行省總督和軍事指揮官相互制約。476年,行省制度隨羅馬帝國的衰亡而趨於瓦解。

元朝地方行政則創置行省制度。除稱為「腹裡」的地區(指大都及其周圍地區)由中書省直轄外,其餘地區分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派遣**管轄。行省制度的確立是中國古代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為後世沿用,直至今日。

3樓:談尹夷碧

1是。西方自古以來從法律上就規定了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從古希臘古羅馬到中世紀歐洲,再到近現代,莫不如此。

從傳說中的羅馬建城直到西羅馬滅亡,羅馬人都是古代世界嚴格實行一夫一妻制的範例。

2這個問題應該獨立提問,東西包括的很多。在此簡短作答。

這個時期除了婚姻上面女人平等以外,其它的女權談不上。男尊女卑思想的藩籬根深蒂固。

「唯有女人受害最深」這一時代女性的總結。

3是的。

4無。但這種情況是任何時代都有的。

5這個和咱們的古代差不多,最早的13歲就有結婚的了。

明朝行省制度與中國現代行省制度是否有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差不多,以前叫巡撫,現在叫書記,只是多了個省長,大部分是三品,重點地是二品,現在也是正部級,重點地副國級

行省制度用名詞解釋

5樓:沒事逛逛雙子

行省制是13世紀以來中國的主要行政模式,源於元朝,明清兩朝得到發展,最終影響了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

元代行省制度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行省的雙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機構,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機構,有利於加強**與地方的聯絡,鞏固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融合; 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於**收集,又給地方留出了部分權力,達到**與地方勢力的平衡。 三是行省的領導體制是一署多員與長官節制相結合,有利於**的相互制約,也即可以說是實行集體領導與民主集中相結合的領導方式。

四是行省權力大而不專,較成功地解決了地方勢力坐大的積習。

行省制度和行中書省制有沒有區別?

6樓:問問_就答

行中書省,中國元朝(中統、至元年間)開始實施的直屬****管轄的一級行政區,民間簡稱「行省」或「省」。

明廢除行中書省,設「三司」,設立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長官;提刑按察使1人,負責司法之事;都指揮使掌軍事防務。三司權責分明,互相牽制,互不統屬,各自對皇帝負責。

所以說廢行中書省就是廢了行省

7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說,沒有區別,行省制度起於元朝,當時就叫做行中書省。不過後來不斷演化,行省的職權範圍比起初有所不同。

行省制度和郡縣制有什麼區別

8樓:大和搞活

郡縣制是繼中國古代宗法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治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分全國為36郡(後有擴增),確保**政令直達郡縣,有利於民族國家的統一。形象地表示:

**→郡→縣,直線行政。

元朝地域空前遼闊,直線行政有困難,創設行省制度。元設中書省,即****,職責總理全國政務,又稱「都省」。都省直接管理「腹裡」地區(河北、山西、山東)。

其餘地方設十個行省管理。行省,意為行中書省,即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元人說:

「都省握天下之機,十省分天下之治。行省之下,設路、府、州、縣。都省之下,分設十省管理地方,是分割槽統治,不是直線統治。

9樓:越│遊戲

郡縣制是**指派郡守(是科舉考試考的漂亮的人)去某某地域,郡守(注意,是郡守)又選出手下的人,他們只會注重自己的利益,從此這個郡的大部分權利被郡守和其手下佔有,**只是處理一些關於賦稅之類的事

而行省制是**指派**去某某地界,這些**可以成績中等,但其他素質要很厲害(高等),他們到了這個地界,就聚集當地人民一起(!)選舉出手下**,他們大多數都是為民請命的人,是清廉的好人,(不過現在大多數都墮落了)

10樓:望琅洋嘉怡

1、行省的二元化特點有利於**集權。元朝行省最初只是臨時性的**派出機構,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後期,始基本定型,轉變為常設的地方大行政區。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並地方化之後,它仍然帶有**派出機構、或者說是中書省分支機構的性質。

「行省演化為地方最**府,只是言其性質的基本方面」;「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後,行省仍長期保留著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並非純粹的地方官府」(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點,這是其他朝代****與地方政區關係所不具備的,這種特點使得行省既要服從中書省的制約又共同為元代統治服務。

2、****對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於**集權。行省雖然「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不受到****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故

「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七三「理財」門引趙天麟奏議)。如在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行省幾無任官和詮調權,在這方面遠不如漢唐地方大員;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執行上供**與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規定,行省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穀,以彌補**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牽制有利於**集權。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通過行省**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之間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每個行省**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在行省也構制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

如江南、陝西行御史臺的設定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路,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終元一代,行省與行御史臺及廉訪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彼此對立、相互攻擊的狀態,從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強**集權的作用。

4、行省大權的歸屬有利於**集權。作為民族統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掌握權力,以最關鍵、最敏感的統軍權為例,行省**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軍權,而平章以上又不準漢人擔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雖德望漢人,抑而不與」

(《元史》卷一八六《成遵傳》),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集權統治的忠實維護者,很難成為地方割據勢力的代表。因為作為一個異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長官,即使大權在握,也很難想象他會策動漢族或者能夠策動漢族搞**。總之,元朝統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為**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會走向**的對立面。

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時候,不能完全從漢族社會歷史發展的自然趨勢去解釋,而更要從當時特殊的歷史環境、從蒙古統治集團特有的統治意識當中尋找原因。這就是為什麼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鞏固統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將其權力一分為三的原因了。

5、行省的劃分特點有利於**集權。秦漢以來,地力行政區劃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確定,政區的自然屬性與經濟、文化一體化趨勢較強,容易產生割據局面。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任意將自然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從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了。如:秦嶺以南的漢中地區被劃歸陝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門戶洞開,無險可守。

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強了**集權,客觀上也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交流。

綜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雖然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強化的**集權觀念確實有很大的牴觸,但它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還是起到了它在加強**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郡縣制秦朝在地方上徹底廢除「封諸侯,建藩衛」制度,在全國範圍普遍實行郡縣制度。初設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郡。郡的主要長官是郡守,掌政事和軍事;另有郡尉,輔佐郡守,並掌軍事:

還有監御史,為**派遣之監察官吏。郡下設若干縣,主要長官,萬戶以上的大縣設「令」,不滿萬戶的小縣設「長」,令(長)掌政事和軍事:另有丞,掌文書、刑法;尉,掌軍事。

縣以下有若干鄉,鄉以下有若干事,亭以下有若干裡,裡就是村落。《漢書·百官公卿表》(上)曰:「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

老、有秩、嗇夫、遊繳,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激激循禁賊盜。」裡的頭人為里正。鄉、亭、裡官吏要由當地富庶人家充當。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封建國家依靠地主紳士作為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

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和郡縣制是一套完整的封建政治制度,這套制度是地主階級用來統治、鎮壓廣大勞動人民的。但它也是我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個新的發展,在當時,在此後相當長的時間中,這一制度對鞏固我們祖國的統一,對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起過一定的作用。在此後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基本上沿用了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