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司法認定,認定玩忽職守罪應注意劃清的幾種界限

2021-03-04 01:11:27 字數 4558 閱讀 9683

1樓:劍仙蓮沼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為;而玩忽職守則為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於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為濫用職權。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才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

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採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後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於過失。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於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為玩忽職守。

應該正確處理法條競合關係

刑法除規定了本罪以外,還規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逃脫的,也是玩忽職守的行為,過去也曾當做玩忽職守罪處理,但由於刑法對該行為作了特別規定,故應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

認定玩忽職守罪應注意劃清的幾種界限

2樓:lh男神歐巴

(一)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三)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玩忽職守的犯罪的界限。

認定玩忽職守罪應注意劃清的幾種界限:

(一)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與玩忽職守罪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二者還是有區別的。二者的區別在於對待職守的心理態度:工作失誤者並沒有違反其職責義務,相反甚至是十分認真地履行了職責,只是由於行為人工作能力有限、業務水平不高、客觀條件變化而判斷失誤等原因,結果造成了損失,但主觀上並沒有過失;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不僅在客觀上具有玩忽職守行為,而且在主觀上具有過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2、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一般玩忽職守行為,行為人只是具有玩忽職守行為,其玩忽職守行為並沒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並沒有達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職守罪,行為人不僅具有玩忽職守行為,而且還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因此,對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視不同的情況給予黨政紀處理,但不能追究行為人的玩忽職守罪責任。

3、玩忽職守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都造成了「重大損失」的後果,但意外事件是由於行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對於危害後果是能夠預見的,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4、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相同之處: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客觀方面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

二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3)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這兩個罪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後果和主體上基本相同,區別主要在於:

(1)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濫用職權罪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間接故意,而玩忽職守罪只存在間接故意;濫用職權罪只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而玩忽職守罪既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2)客觀行為表現不完全相同。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是一種積極的作為;而玩忽職守罪表現為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一種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

(三)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玩忽職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第397條規定一般玩忽職守罪的同時,又在本章的其他條文中將一些由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特定的領域內所實施的玩忽職守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

刑法第400條第2款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第406條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

第408條將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身**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

第409條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

第412條第2款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

第413條第2款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

第 419條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等等。凡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按照上述規定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能按玩忽職守罪處理。

3樓:炮炮兵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願違。

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2、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失但損失後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後果和主體上是基本相同的,區別主要在於:1、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於過失,而後者只能由故意構成。

2、是危害行為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職責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後者則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地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

三、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相同之處: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客觀方面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二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2、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

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3、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四、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玩忽職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第397條規定一般玩忽職守罪的同時,又在本章的其他條文中將一些由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特定的領域內所實施的玩忽職守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0條第2款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第406條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第408條將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身**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第409條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第412條第2款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第413條第2款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第419條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等等。凡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按照上述規定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能按玩忽職守罪處理。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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